导读:12月14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展“从典型案例中解读相邻关系法律问题”网络普法公开课,分析各类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法律依据及在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引导居民间秉持团结互助原则,共建和谐社区。法官助理郭浩介绍了相关情况。以下内容摘自发布会实录。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现行法律中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83条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部分,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部分也有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
涉相邻关系案件的特征
相邻权利关系案件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看起来标的金额不大、因果关系清楚、法律规定简单,但在审判实践中,这类占比不大的案件恰恰最具有“表象简单、实则复杂”的特征,主要由于:
一是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相邻关系事关双方生活或切身利益,涉诉之前往往已多有冲突、积怨已久,在诉讼中情绪对立不易缓和,利益冲突不易平衡,致使案件的调解工作难以进行;
二是审理和裁判难度大。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普通举证能力较弱,且有些争议事实及成因的存在难以通过书面形式呈现,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或者现场勘察调查来确定。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条文更倾向原则性规定,裁判规范和标准难以统一。
三是执行难度大,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多涉及对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的改造、拆除及修复等问题,有些拆除或者改变的部分往往牵扯到其他建筑,甚至已构成其他建筑的组成部分,有些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有些标的物拆除时还需要案外人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推进。
涉相邻关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违章搭建影响采光通风
案情简介
刘某系石景山区某小区3号房屋所有权人,葛某系该小区5号房屋所有权人,双方为上下楼邻居。涉案楼体的中间有一公共天井,葛某在自家天井窗外安装
了护栏,护栏底部垫放了隔板并堆放了杂物,护栏下方位置为刘某家厨房及卫生间窗户。刘某主张该护栏及上面的隔板与杂物影响了其厨房排烟及厨房与卫生间的采光,要求葛某对其护栏内的隔板及杂物进行清除。葛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安装护栏合法,且在护栏放置物品系其自由。
双方因此事产生矛盾已持续十余年,多次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社区居委会、街道及派出所多次进行协调,但双方对解决方案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本院受理该起案件后,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社区、上门谈话等方式,对该事件的缘由及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确定,通过庭审,合议庭认为该案件通过判决只能解决一时问题,如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该问题依然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双方矛盾可能会加深,随后,审判团队联合社区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葛某主动将天井护栏内隔板和杂物进行了移除,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意义
1.本案涉及以相邻建筑违章为由请求拆除问题。实践中,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均属于行政机构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定。但如果搭建的建筑物影响其采光、通风、通行等权利,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范围,本案中,刘某最初诉求即以违建为由要求拆除护栏,经法院释明后,变更为移除护栏内隔板及杂物。
2.当事人在自家窗外安装护栏堆放物品的行为定性。石景山区老旧小区居多,在窗外自行安装护栏并
在护栏内堆放杂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安装护栏大多以防盗安全为目的,但即使不违反行政部门的规定,安装护栏堆放杂物的行为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并对楼下住户的采光、通风等权利造成损害。如果构成损害,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3.从源头化解矛盾,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加强与社区居委会沟通合作。很多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案件的复杂性往往不仅仅在于案件事实,更在于当事人的情绪对立与心态复杂。居民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首先应带着互让互利、团结邻里的心态寻求协商沟通,在协商不畅时,及时向社区反映,并积极配合社区的调解工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避免产生后续矛盾激化、增加不必要成本等问题。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注重以照片及影像等方式保留现场证据,配合法院勘察现场、了解事实、案件审理、协商调解等工作,力争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邻里关系。
案例二
房屋漏水造成财产损失
案情简介
岳某系石景山区某小区601号房屋业主,王某系该小区501号房屋业主,双方系上下楼相邻关系。原告王某主张,其已出租的501号房屋发现被楼上601号房屋漏水严重浸泡,造成重新装修费用、家具损失
、房屋租金损失,要求岳某赔偿。向物业公司及601号房屋使用人进行交涉,但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向该小区物业公司调查询问,物业公司人员答复称,501号房屋向物业公司报过漏水情况。经现场勘验并经双方确认:501号房屋的卧室门、家具、床垫、墙皮、楼梯等物品或位置有过水痕迹或裂纹。
经法院释明,双方对501号房屋漏水原因以及因漏水事件造成损失均不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岳某否认601号房屋向501号房屋漏水的事实,但根据现场勘验状况,601号房屋墙壁存在明显水印及流水痕迹,501号房屋房顶、墙壁、家具等存在被水浸泡痕迹,同时物业公司亦确认王某就漏水事宜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就漏水事件向601号居住人进行询问。根据社会常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岳某、王某系上下楼相邻关系,上述证据足以证实501号房屋财产权益受损系601号房屋漏水所致。
漏水事故发生时,岳某作为601号房屋的权利人,对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及房屋内设备设施未履行审慎的妥善管理职责,故对房屋漏水致使王某财产权益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综合501号房屋受损现状、修复期限、岳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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