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宇、徐海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63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晓峰郭国旗王勇
【审理法官】李晓峰郭国旗王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丁宇;徐海周
【当事人】丁宇徐海周
【当事人-个人】丁宇徐海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丁宇
【被告】徐海周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新证据重新鉴定相邻关系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丁宇、徐海周系楼下楼上邻居,位于某某的丁宇家因水管爆裂漏水致使水渗漏至位于某某的徐海周家,造成徐海周家屋顶装修受损及沙发和床褥等遭受水淋受损,丁宇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宇关于徐海周家在2019年也曾经发生漏水,徐海周的损失系由二次漏水造成,丁宇不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与徐海周房屋是向下漏水,不会造成其室内屋顶装修受损及沙发和床褥遭受水淋的事实不符,与本次系丁宇房屋漏水造成其楼下徐海周室内屋顶装修受损及沙发和床褥被水淋受损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经一审法院委托南阳君广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徐海周房屋因相邻房屋漏水造成的装饰装修及家具等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结果损失价值为1.54万元,丁宇在一审中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说明该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一审采信该财产损失评估结论并无不当,丁宇关于自己没有参加评估,该财产评估结论不应予以采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丁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丁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9 02:08:27
丁宇、徐海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民终6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慰。
上诉人丁宇因与被上诉人徐海周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8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宇上诉请求: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进行评估时我本人并未在场,我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评估结果不应当予以采信,徐海周的损失应在5000元以内;2、徐海周的房屋在2019年期间也发生过漏水,徐海周房屋受损是二次漏水造成,一审判令损失全部由我承担不当。
徐海周辩称:1、鉴定系一审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结果真实有效,一审采信该鉴定评估报告正确;2、我房屋是厨房向下漏水,不会造成我室内屋顶装修受损及沙发和床褥遭受水淋受损,本次系丁宇房屋漏水造成我室内屋顶装修受损及沙发和床褥等遭受水淋受损,该损失应由丁宇承担。
徐海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18400元;2.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均在唐河县新春南路东侧××小区南(××)单元居住,被告丁宇与原告系楼上楼下邻居,2019年11月26日凌晨原告发现楼上即被告的房屋漏水,致使原告的房屋局部被水浸湿、屋内家具部分被水浸泡,造成装饰装修及家具等财产损坏,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诉前,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南阳君广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房屋因相邻房屋漏水造成的装饰装修及家具等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损失价值为1.54万元,原告支出评估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楼下楼上邻居,因被告的房屋漏水,致使原告的房屋装饰、家具等财产被损,被告应当积极配合查找漏水原因,及时修复漏水设施,并赔偿因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海周各项损失1540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3130元,由被告丁宇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丁宇、徐海周系楼下楼上邻居,位于某某的丁宇家因水管爆裂漏水致使水渗漏至位于某某的徐海周家,造成徐海周家屋顶装修受损及沙发和床褥等遭受水淋受损,丁宇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宇关于徐海周家在2019年也曾经发生漏水,徐海周的损失系由二次漏水造成,丁宇不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与徐海周房屋是向下漏水,不会造成其室内屋顶装修受损及沙发和床褥遭受水淋的事实不符,与本次系丁宇房屋漏水造成其楼下徐海周室内屋顶装修受损及沙发和床褥被水淋受损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经一审法院委托南阳君广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徐海周房屋因相邻房屋漏水造成的装饰装修及家具等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结果损失价值为1.54万元,丁宇在一审中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说明该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一审采信该财产损失评估结论并无不当,丁宇关于自己没有参加评估,该财产评估结论不应予以采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丁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丁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郭国旗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上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更多推荐
评估,漏水,徐海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