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灭火器(瓶)必须报废的情形
(一)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灭火器种类 | 报废期限 |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 5年 |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 5年 |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 6年 |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 8年 |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10年 |
手提式1211灭火器 | 10年 |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12年 |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 8年 |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 10年 |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12年 |
推车式1211灭火器 | 10年 |
(二) GA95-2015《灭火器维修》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三)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
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四)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也提出对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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