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12.13
【字 号】台府办〔2017〕43号
【施行日期】2018.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
 
台府办〔2017〕43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台山工业新城的开发建设,发挥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核心示范作用,吸引大项目和优质项目落户,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起在台山工业新城范围内设立、符合台山工业新城园区准入条件(详见附件3)的工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
  2017年1月1日起设立的镇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条所称的镇级投资项目包括台山市内各镇的投资项目、以及列入台山工业新城“一城多园”扩园思路中增加的台城、四九、冲蒌、白沙等地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及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对落户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四条 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以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取得工业用地的投资项目,在规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基建的,按建设情况给予奖励:
条件
厂房及仓库结构
层数或高度
奖励标准(元/平方米)
备注
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
钢筋混凝土
两层以上
120
核算面积以实际验收面积为准。
单层
90
钢结构
7米以上
60
  本条所称规定建设期限是指:
  (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动工开发,属分批次供给用地的,按各批次供给用地时间起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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