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某、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30
【案件字号】(2021)川11民终17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文勤李艳伍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邱某;江某
【当事人】邱某江某
【当事人-个人】邱某江某
【代理律师/律所】唐巍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李晓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熊浬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巍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李晓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熊浬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巍李晓明熊浬伽
【代理律所】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
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不动产所在地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拍卖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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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认证意见:邱某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协议形成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
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手写)约定的债务性质是什么?邱某提出的诉讼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江某应否向邱某支付500万元款项?一、关于款项性质的问题。虽然双方于2014年1月24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向民政局提交的《离婚协议》(打印)上载明“双方婚内无共同存款,无共同房产”,但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以下事实:1.双方在离婚后的2014年至2018年年初,仍共同一起生活。其中,江某2016年购买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时邱某一起参与,在房屋交付装修完毕后二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江某以受托
持有房屋产权的受托人身份在房屋信息为空白的《房屋买卖代持协议》上签字,并将该协议
原件交给邱某。该房屋在办理产权证后,由邱某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书至本案起诉前;2.直至2018年,邱某的银行卡和信用卡由江某持有和支配;3.双方经营的公司北京某公司,在2015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邱某变更为江某。该公司在2018年年初仍在
从事艺术品交易业务,并卖“壶”获得45000元,该款由江某收取用于偿还房贷和借款。邱某在2018年5月要求江某交出画廊账目明细,江某表示同意;4.双方多次就北京的房子过户
或公证的事宜进行协商,江某通过微信聊天将该房款金额构成告知邱某,其中包括其自认的“你那里的存款用了150(万元)”,另外还多次表示将北京的房子卖了,把钱给邱某;
5.2018年2月26日,双方在婚后同居期间,江某向邱某出具的其中一张《借条》载明“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财务问题直至今日才正式屡清。本借条作为相关补充。”由此可以印证,双方在2014年1月24日登记离婚时,并未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理,故双方于2014年12月左右对婚内财产状况进行概括性结算(包括邱某个人房产的销售款项、公司的经营款项等款项),从而签订《离婚协议》(手写)确定江某应向邱某支付500万元,故该协议性质并非江某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邱某的赠与合同。二、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离婚协议》(手写)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离婚当日起开始实施支付相关款项”,该约定仅对付款的起始时间进行了约定即“离婚当日起开始”,并未明确付款的结束日期;其次,双方均认可该协议实际形成于离婚之后的201
4年12月左右,而双方离婚当日为2014年1月24日,若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应将付款日期确定为协议签订的当天或之后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第三,基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江某在该期间在北京购房用于二人共同居住,并签名一份《房屋买卖代持协议》给邱某,故邱某未向江某主张偿还该500万元,也未明确付款的期限,诉讼时效尚未起算;第四,江某于2018年2月26日向邱某出具两张《借条》,一张约定邱某以其金水湾的房产为江某提供借款担保,及承担担保责任后江某应向邱某赔偿该房屋的价值1000万元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因未实施贷款,该《借条》(实为提供担保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另一张载明邱某借款1000万元给江某,借款的利息于2019年3月1日起支付,本金归还日期由邱某提出要求时偿还,并明确“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财务问题直至今日才正式屡清。本借条作为相关补充。”该《借条》的形成,系因江某迟迟未将房屋过户给邱某,也未向其支付任何款项,故应邱某要求,双方再次在《离婚协议》(手写)的基础上,将房屋升值价值、资金利息等款项进行概括性结算后,江某同意向邱某支付1000万元的款项,并明确为双方的财务问题结算完毕,故该协议名为《借条》,实为双方在离婚
后对婚内及婚后同居期间债权债务情况达成的结算协议,江某本应向邱某支付1000万元,鉴于邱某自愿放弃剩余500万元的主张,江某应据此向邱某支付500万元。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双方未约定最后付款时间,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无论邱某是依据《离婚协议》(手写),还是依据该《借条》(实为结算协议)向江某主张支付500万元款项,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关于款项应否支付的问题。由案涉《离婚协议》(手写)及《借条》(实为结算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江某并未举证证明协议的形成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形,也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由于案涉款项为双方对婚内财产结算后协议的分配款项,而非单方无偿赠与的款项,江某主张未履行前可撤销赠与的理由不成立,其应向邱某按约支付500万元。综上所述,邱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
二、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邱某5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60
元,由江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8:21: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邱某与江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2年10月24日成立了北京某公司,后因感情破裂,二人于2014年1月24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打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处载明“双方婚内无共同存款,无共同房产”。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手写),载明:“经商议,江某(身份证号51xxx07××××)和邱某(身份证号511102198107××××)自愿离婚。其中江某同意支付邱某人民币500000万(伍佰万圆整),离婚当日起开始实施支付相关款项”,并落款为2014年1月24日。离婚后,江某于2016年12月21日与案外人江某1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江某购买江某1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价格708万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江某陆续向江某1多次转账并向中介支付了中介佣金,2017年2月21日,江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坛支行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2017年2月28日,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办理至江某名下。邱某提交了一份空白的《房屋买卖代持协议书》,江某在首页和末页的“受托人(
乙方)”、“乙方”处签名,但该协议书“委托人”处没有其他人签字,房屋的有关内容均未填写。2018年2月26日,江某签署的《借条》载明:“今江某(511102198107××××)借邱某(511102198107××××)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万)按双方口头协议约定,江某将于2019年3月1日起向邱某支付借款利息,每月不低于叁万元人民币。本金归还日期及利息浮动比列由邱某提出相应要求。江某无条件接受邱某提出的任何要求。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财务问题直至今日才正式屡清。本借条作为相关补充。即日生效”。邱某与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5月18日,江某告知邱某:“北京房当初买成708万;中介费106200;契税46500装修60000;补税110000;居住证1200;七七八八大概首付差不多花了4405100万现金,中间多出了一个预算外的金水湾50万房贷还款;首付拿出来的现金实际高达490万零伍仟一;4905100;你那里的存款用了150;剩下的3405100全是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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