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屋供货及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青岛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共赢的原则,就木结构房屋建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工程名称:
2、工程建筑总面积:   
工程预算价格:        元(大写:          元整 )。
  详见配置表。
3、计算方式:;木屋面积按木头长度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计算,阳台、走廊、楼梯按木屋单价的60%—80%计算,房檐按木屋单价的30%计算。斜屋顶空间净高超过1.5米计算全面积,净高不足1.5米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4、乙方包工包料,甲方负责施工人员的住房安排。
第二条  施工工期
1、施工工期:
(1)本工程施工工期地基以上建设时间为  天。
(2)若发生工程变更、停水、停电每次在8小时以上或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方、乙方代表以书面形式确定工期顺延期限。
(3)开工前2天,甲方在具备施工条件下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2、工程结算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以实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验收。
3、工程施工中的水、电等由甲方提供至乙方指定位置,并负责其费用;由乙方负责接驳。
第三条  货款结算方式
1、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当日甲方付总款额的20%做为定金给乙方。
(2)合同签订一周内甲方付至总款额的50%给乙方做为备料款。
(3)乙方SPF木料主材进场后3日内甲方付至总价款的70%给乙方。
(4)木屋墙体木框架完成3日内,甲方付至总款额的85%给乙方。
(5)木屋主体封顶(屋面铺完防水)3日内甲方付至总价款的90%给乙方。
(6)全部完成验收后3日内甲方付至总价款的97%给乙方,剩余3%验收完工一年后一周内付清。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负责房屋安装前的一切建设手续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如果建设中因手续原因造成停工或拆除,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支付合同款项。当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按时支付工程施工款时,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每天的违约金数额为“1‰×工程总价”),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5%×工程总价”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施工按时进行验收。如果甲方在竣工3日内不验收,则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
(4)根据甲方承诺,对前期误工费.迁移费以及合同外的增加工程量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本合同中规定的房屋的工程施工,并自行承担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增加项目以工地签证单为依据。
(2)在1年内对有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实行免费维修。
(3)乙方未在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日期内完工时,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每天的违约金数额为“1‰×工程总价”),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5‰×工程总价”
第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外墙体边长为依据。
第六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所制定一切条款,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若任何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则该方被视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向本合同的另一方赔偿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或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资料文件、往来信函以及合同文本等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转给与执行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人士。
3、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可订立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争议解决办法:如果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矛盾,双方应先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定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以往的一切与本合同有抵触的函电和文件等均告失效。
甲 方:
签 字:
日期:
乙 方:签 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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