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柯文、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2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淑娟王小倩郑鋆
【审理法官】俞淑娟王小倩郑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柯文;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欣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林柯文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欣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林柯文
【当事人-公司】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欣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清生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王友光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清生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王友光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清生王友光
【代理律所】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林柯文;福州欣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申请调取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且该些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不予准许。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原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隶属于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受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重复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原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隶属于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受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第三人于2××4年3月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了案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嗣后取得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作为F地块的合法建设单位,有权向被上诉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上诉人关于原审第三人不具有申请安置房初始登记业主资格的主张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初始登记时根据福州市地名委员会确认的门牌号码来登记“F地块"最终的地理位置,虽与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时所对位置的表述存在差异,但二者实际位置是一致的。建房市函[2010]45号《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问题请示的复函》已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而《房产测量规范》主要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服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闽建房函[2013]31号《关于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和初始登记建筑面积有关问题的复函》及闽建办房[2015]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产权面积计算规则和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应当列入初始登记建筑面积的情形作出了规范。案涉欣隆盛世“F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进行计算;欣隆盛世“F地块"初始登记的总建筑面积是福建省测绘院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进行计算。被上诉人采纳福建省测绘院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进行计算后出具的测绘技术总结、报告确认初始登记的总建筑面积,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原福州市规划局盖章确认的欣隆盛世F地块F2号楼六层平面图
及阁楼平面图,F2-604单元及605单元的垂直上层阁楼部分中间无隔墙分开,阁楼梯位系通过605单元户内楼梯与605单元相通。该阁楼在规划设计时即已被设计在605复式单元产权内,且已通过项目规划核实,确认该项目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故上诉人关于复式605单元侵占其顶层房屋的上方垂直附属空间之主张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依照当时有效的《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实地勘查,并对原审第三人提交的初始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被诉初始登记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柯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3:24:57
林柯文、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闽01行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生,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郑章干,局长。
原审第三人福州欣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陈腾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光,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柯文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04行初3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于2012年2月24日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原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仓山区仓前街道程埔路6号欣隆盛世“F地块"(四期)F1-F4B号楼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并提交了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门牌号码使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基建项目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情况意见书、建筑施工图、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技术总结等材料,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于当天受理后,于当月28日对第三人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房进行实地查勘,后于2012年3月6日作出编号为xxx《初始登记通知书》,主要内容:第三人福州欣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仓山区仓前街道程埔路6号欣隆盛世“F地块"(四期)F1-F4B号楼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总登记),产权登记总建筑面积*****.24平方米,并附有仓山区仓前街道程埔路6号欣隆盛世“F地块"(四期)F1-F4B号楼各单元(包含原告涉案房屋在内)情况附表。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2016年9月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再作为发证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职权变更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继续行使。
因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原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其系隶属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又根据《福州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再保留,其职责由新组建的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即本案被告承受。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如下几个争议焦点问题:
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关于申请初始登记主体问题。本案中,第三人取得位于仓山区向、市人民体育场以西的程浦旧屋区改造地块建设用地(宗地编号:xxx),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并经批准取得程浦旧屋区改造项目(欣隆盛世四期)。且第三人还取得F地块的榕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榕规(2008)建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因合法建造涉案土地上房屋即取得F地块的房屋所有权。故第三人依法有权向被告申请讼争地块房屋初始登记的主体资格。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设位置与被诉初始登记确认的地址不一致问题。原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在对欣隆盛世建设项目注明建设位置时均记载为仓山区公园路,实际上公园路与石岩路、程埔路是相邻交错,欣隆盛世“F地块"(四期)F1-F4
B是位于这三条路交错之间的位置,被告在作出被诉初始登记时是根据福州市地名委员会确认的门牌号码来登记“F地块"最终的地理位置,原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对本案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时所用的路名并未向福州市地名委员会确认,所以虽然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设位置与被诉初始登记确认的地址存在差异,但实际上欣隆盛世“F地块"建设位置与批准规划的位置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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