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梅梅、刘正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2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56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腾 
【审理法官】尹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秦梅梅;刘正富;山东德意电气有限公司;苏梅;济南择高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旭龙经贸有限公司;艾雷;王琴;钱建;杜立广;刘桂明;刘东海;于锴先;李世彬 
【当事人】秦梅梅刘正富山东德意电气有限公司苏梅济南择高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旭龙经贸有限公司艾雷王琴钱建杜立广刘桂明刘东海于锴先李世彬 
【当事人-个人】秦梅梅刘正富苏梅艾雷王琴钱建杜立广刘桂明刘东海于锴先李世彬 
【当事人-公司】山东德意电气有限公司济南择高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旭龙经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庄帅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庄帅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立江庄帅帅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秦梅梅;刘正富;山东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于锴先;李世彬 
【被告】苏梅;济南择高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旭龙经贸有限公司;艾雷;王琴;钱建;杜立广;刘桂明;刘东海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借款的出借人应如何认定;二、苏梅是否有权向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等债务人主张权利;三、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主张的52000元款项是否应扣除相应的借款本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借款的出借人应如何认定;二
、苏梅是否有权向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等债务人主张权利;三、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主张的52000元款项是否应扣除相应的借款本金。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苏梅提交的《借据》及《收据》中均注明出借人为于锴先,即便如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等所述签订《借据》及《收据》时出借人处为空白,但因上述债权凭证均由于锴先持有,且涉案借款亦由于锴先账户转入借款人秦梅梅账户。于锴先虽于转款前收到了李世彬的转款260万元,且李世彬在转款凭证中注明“刘正富借款济南”,但该证据只能证明于锴先出借款项的来源,不能证实涉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主体为李世彬,亦不能证实由李世彬与借款人达成借贷的意思表示;关于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等提交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0419号民事裁定认定的于锴先的自述事实,因于锴先作为原告在山东省内涉诉案件多达几十件,且本案并非以于锴先的名义提起
的诉讼,故于锴先自述的以其名义提起诉讼的案件是否包含本案无法确认,故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等据此主张于锴先并非涉案借款的债权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等提交的与邹建华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无其他证据印证邹建华的身份及其与李世彬的关系,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苏梅提交的《借据》、《收据》及转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于锴先系涉案借款的出借人,其与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等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等作为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焦点二,于锴先与苏梅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权转让事实亦已通知各债务人,故该《债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苏梅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承担还款责任。苏梅虽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于锴先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其二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并不构成涉案债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的阻碍条件,故对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秦梅梅于借款当日向案外人官文雅账户支付的52000元,因苏梅否认与涉案借款的关联性,且德意公司、刘正富、秦梅梅不能提交证据证实该笔款项与涉案借款具有关联性,故对其主张扣减借款本金52000元的意见不予支持,其可另行处理该笔款项。    综上所述,德意公司、刘正富、秦
梅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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