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小飞、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8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0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敏
【审理法官】刘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方小飞;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方小飞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方小飞
【当事人-公司】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向红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向红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向红
【代理律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方小飞
【被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方小飞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方小飞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涉案《辞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因方小飞确认《辞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上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且其并未举证证实其系受到诱导而签,故一审法院采纳《辞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认定方小飞与雨虹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8日已经终止,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方小飞主张《辞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系受到诱导所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方小飞主张其在被离职后一直有向雨虹公司要求解决补偿事宜,但其提交的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使属实亦并非在申请仲裁前提出,故不足以证明有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方小飞与雨
虹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8日已终止,方小飞于2019年9月才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方小飞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方小飞申请仲裁已超仲裁时效,故方小飞在上诉中申请本院安排审计公司来鉴定、审计其项目成本和最终产值,本院不予同意。一审法院在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判决驳回方小飞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方小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方小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4:48: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雨虹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经营范围建筑结构防水补漏;建材、装饰材料批发等。 方小飞于2013年9月入职雨虹公司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16
年9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2016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雨虹公司聘用方小飞从事业务经理工作,劳动报酬每月固定工资(税前)6000元。2017年4月28日,方小飞填写《辞职申请表》给雨虹公司,辞职原因载明:加入合伙人。签名方小飞。当日,方小飞与雨虹公司签《离职交接清单》,其中,本人承诺载明:1、离开公司之后,严守在公司期间涉及的一切商业机密,不做任何损害公司利益之事,否则,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2、在公司期间的工资、福利已全部明晰结清。离职人签字:方小飞,日期2017年4月28日。此后,方小飞没有到雨虹公司上班。方小飞在雨虹公司工作期间,雨虹公司有为方小飞参加社会保险。2019年9月,方小飞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因项目派遣要求雨虹公司支付提成4000000元。2020年2月2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增劳人仲案[2020]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方小飞的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后,方小飞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雨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
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方小飞于2017年4月28日向雨虹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表》,并于当日与雨虹公司签《离职交接清单》,此后方小飞没有在雨虹公司上班。方小飞确认《辞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的签名是其亲笔签名,现其称当时是喝醉酒受雨虹公司诱导签名,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举证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对雨虹公司提供的《辞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方小飞与雨虹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8日已经终止。方小飞在2019年9月才申请劳动仲裁,且没有证据证明有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方小飞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因此,一审法院对方小飞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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