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院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采用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学院采购项目包括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
货物类采购主要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家具、药品、图书、教材、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军训服装、学生公寓用品等。
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服务类采购,是指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开发服务、运输服务印刷服务、各类保险、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房屋租赁、软件等。
第四条学院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层采购、全程监督”的管理体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原则;
(四)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凡纳入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购项目已批准立项;
(二)经费预算已经落实;
(三)具体承办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已经确定。
第六条学院各类货物、工程及服务类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学院集中采购规定标准的,必须由学院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学院集中采购规定标准的项目,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采购项目按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院采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十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等特殊
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资产后勤、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教务、工会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
第十二条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学院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审议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报学院相关会议审议;
(二)审议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报学院党委会决策审定;
(三)审议学院年度采购计划,并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重大项目报学院党委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采购办是采购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其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院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二)落实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协调推进学院的各类采购活动;
(三)编制学院年度采购计划,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四)负责管理供应商库,建立供应商评价机制;
(五)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负责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七)负责与学院委托的社会招标代理公司沟通协调;
(八)受理和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做好供应商投诉的调查处理;
(九)组织学院采购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十)做好学院集中采购过程性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一)指导学院分散采购工作,负责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检查;
(十二)完成学院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采购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指采购业务归口和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制订本归口权限范围内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三)编制本归口范围内的年度采购计划;
(四)审核采购需求及预算,建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五)组织归口范围内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工作;
(六)审核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
(七)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采购项目申购部门(以下简称“申购部门”)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各二级单位、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前调研论证、采购计划申报等准备性工作;
(二)向主管部门提交采购项目立项申请,提出供应商资质条件、采购文件核心技术指标、验收标准等要求,建议技术参数评标办法,提供调研或潜在供应商名单等;
(三)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
(四)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内容的答疑;
(五)负责供应商勘察现场;
(六)负责采购需求文件的流转会签;
(七)向评标委员会报告项目情况,接受供应商相关咨询;
(八)起草采购合同,按学院相关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九)负责合同履行,项目完成达到验收条件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十)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手续;
(十一)做好项目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工会是学院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受理供应商的投诉;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后的合同签订、履行及项目验收情况;
(二)审计处依据有关审计规定对招投标项目监督核查,负责决算审计、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会依据工会监督管理职能对学院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反映职工采购建议和意见;
(四)对采购招标活动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置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是独立负责采购项目评审并推荐中标供应商的临时机构。
(一)评标委员会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组成,重大项目或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项目评标委员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单位指派1名,其余由采购办从江苏省财政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业性强、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专家的,由主管单位或申购单位按不低于1:2的比例推荐后随机抽取。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完成独立评审工作;
2、对评审过程保密,对个人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内容;
4、编写评审报告;
5、评审中发现的供应商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6、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由经济、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采购招标项目论证、采购招标活动的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形式与限额标准
第十九条学院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学院集中采购、部门自行采购、学院定点协议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现场询价采购等组织形式。
(一)政府采购:指符合苏州市公布的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由学院委托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采购。
(二)学院集中采购:预算2万元及以上(含批量)且达不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清单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具体实施。
(三)部门自行采购:指未到学院集中采购标准的采购工作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组建3人(含)以上单数人员的临时采购小组,组长由申购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党风廉政监督员应为小组成员。临时采购小组开展询价(不少于3家)后实施采购,应按规定做好采购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更多推荐

采购,学院,项目,工作,供应商,管理,招标,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