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清楚:“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的法律区别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案例索引:
《北京⼤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代理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72号】
争议焦点:
“此协议双⽅签字盖章后⽣效”的约定,其⽣效条件是否是双⽅的“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最⾼院认为:根据⼀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与⼯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是同⼀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家具商城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的签字,但⾜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签字,⽽⽆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案例索引: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宁波分⾏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民⼀终字第116号】
争议焦点: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即可认定协议⽣效?
裁判意见:
最⾼院认为: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即可认定协议⽣效。认为双⽅当事⼈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的“签字”与后⾯
⽣效。认为双⽅当事⼈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的“签字”与后⾯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可⽣效。双⽅当事⼈该项约定意思表⽰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当事⼈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加盖公章与负责⼈签字栏⽬,在该协议中宁波分⾏既签署了负责⼈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
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约定的⽣效条件,因此,宁波分⾏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审法院不予⽀持。⼀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贷款本⾦不妥,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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