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宽与北京非同家具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9 
【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45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天水万丽丽于洪群 
【审理法官】王天水万丽丽于洪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海宽;北京非同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海宽北京非同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海宽 
【当事人-公司】北京非同家具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海宽 
【被告】北京非同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意见,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海宽以沙发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非同家具公司承担全部退款责任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案涉沙发头枕内五金件安装在头枕沙发内,支撑沙发靠背,既不影响正常使用亦不影响到外观美观;海绵亦包裹在靠垫之中,其主要用途在于增加舒适度,平时使用不会外露;沙发垫下方的布存在水渍污渍的问题,亦非严重污染影响使用,因此,案涉沙发虽然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但瑕
疵情况不影响张海宽购买沙发作为家庭使用和室内装饰之目的,不足以导致退还全部货款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张海宽要求退还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修理、重作、更换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补充审理查明,一审庭审中,法官询问张海宽如果判决继续履行,沙发头枕生锈、海绵变色及水渍污渍对张海宽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张海宽表示为7000元,且其主张,假如法院判决非同家具公司给予折损赔偿,张海宽认为更换这些问题需要7000元。上述事实还有一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意见,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海宽以沙发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非同家具公司承担全部退款责任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
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张海宽主张的沙发头枕金属件有锈迹、海绵变色、沙发垫下面的布有水渍等问题确实存在,上述问题可能是在沙发运输及保管、使用过程中所产生。张海宽主张上述问题为质量问题,并要求非同家具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对此本院认为,案涉沙发头枕内五金件安装在头枕沙发内,支撑沙发靠背,既不影响正常使用亦不影响到外观美观;海绵亦包裹在靠垫之中,其主要用途在于增加舒适度,平时使用不会外露;沙发垫下方的布存在水渍污渍的问题,亦非严重污染影响使用,因此,案涉沙发虽然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但瑕疵情况不影响张海宽购买沙发作为家庭使用和室内装饰之目的,不足以导致退还全部货款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张海宽要求退还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然而,案涉沙发自首次交付之后,先后两次因鼓风处理及更换沙发垫等原因由非同家具公司拉回返修,返修持续近一年时间,且非同家具公司返修时忘记将头枕更换,上述情况明显会对张海宽的实际使用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张海宽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问题不同意继续维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张海宽庭审中的意见,综合考虑沙发头枕以及沙发垫下的布更换或去污所需费用等因素,认定非同家具公司应当支付张海宽部分费用系属合理,且数额并无明显不当,非同家具公司亦对此未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张海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海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2:04: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5日,张海宽与非同家具公司签订《定货合同单》,载明张海宽从非同家具公司处购买沙发以及沙发的品名、规格和长度等信息,合计款1.4万元。购买人处有张海宽签字确认,送货方处有非同家具公司盖章确认并承诺:沙发框架、海绵终身提供维修服务,沙发面罩终身提供拆装服务,接到客户信息后8小时内做出回复,48小时内上门服务。该定货合同单上还加盖了“改尺改色属定制产品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的字样,张海宽在签字人处签字确认。当日,张海宽将货款1.4万元支付给非同家具公司。2020年5月25日,非同家具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沙发送至张海宽家中,双方又签订了《定/销货单》予以确认。    一审庭审中,张海宽称收到沙发后将沙发放于张海宽新房散味,2020年10月份仍感觉气味刺鼻,故与非同家具公司售后沟通后,由非同家具公司将沙发拉走进行鼓风处理,后于2021年5月份重新送至家中后仍发现气味很大故再次与非同家具公司售后沟通,经过沟通非同家具公司同意更换除木质框架以外的所有部件,但8
月22日非同家具公司将返修后的沙发送回家中张海宽发现沙发头枕部位出现金属生锈、海绵变色以及整体沙发垫下面的布有水渍污渍的情况。非同家具公司对张海宽所述的沙发送货及返修的时间点均认可,但称双方对于第二次返修时张海宽与客服沟通的内容存在差异,因为双方沟通的结果认为沙发存在味道可能是沙发内海绵、羽绒棉存在味道,并未就沙发垫下面的布进行沟通,故只将沙发垫以及沙发罩重新更换,未对沙发垫下面的布进行更换,并提交了更换信息予以证明,但认可因沙发头枕系可拆卸的故返修时忘记将其中一块沙发头枕进行更换。    关于金属生锈的问题,非同家具公司称五金件生锈属于自然现象,不影响正常使用,双方均认可关于金属的材质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关于海绵变色的问题,非同家具公司称海绵发黄不是质量问题,因为沙发垫里的海绵分两种,上面薄层是蓬松棉,下面厚层为海绵,二者粘和需要粘和剂,海绵粘和剂部分日久就会产生黄色痕迹,且海绵搁置时间长也会自然发黄,属于物品使用自然规律。关于沙发垫下面的布存在水渍污渍的问题,非同家具公司不认可属于质量问题。张海宽称上述问题会影响沙发使用年限,影响其使用沙发的实际感受。经一审法院询问,非同家具公司同意将沙发拉回继续更换头枕以及海绵垫下方的布;张海宽不同意维修坚持要求返还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海宽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4172号民事判决;2.坚持一审诉讼请求中的第一条为:判令非同家具公司返还货款1.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计算到返还货款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3.非同家具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他一审诉讼请求不再坚持。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QB/T1952.1_99中的关于软体家具沙发标准,其中的6.6.7和6.6.8中对于金属件工艺有明确要求:金属件必须经过防锈处理;并且表10对金属件的耐腐蚀性、电镀层和电化层有明确要求。该商品自2020年10月到2021年8月一直在非同家具公司进行售后,由于产品质量或保存不当造成金属件生锈,责任都在非同家具公司。同时,头枕金属生锈部位在旋钮处,使用沙发时会经常调整头枕角度,就会发出异响,而影响使用感受、安全性和舒适度。生锈面积约占到三分之一,并且四个头枕全部生锈,而且锈迹较为严重,不是一审判决描述
的只有“轻微锈斑”。在售后过程中承诺更换除木制框架外的其他部件,而头枕作为非常重要的部件没有更换、木制框架外罩也没有更换,关于非同家具公司提到的头枕忘记更换,框架外罩存在理解差异的说法不能接受,欺诈事实已经构成。    综上所述,张海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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