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颖、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9
【案件字号】(2021)鄂96民终14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哲汪丽琴胡煜婷
【审理法官】苏哲汪丽琴胡煜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颖;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颖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颖
【当事人-公司】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红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红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红
【代理律所】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颖
【被告】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黄颖房屋漏水渗水的现状与本案应否交纳物业费的问题,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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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颖房屋漏水渗水的现状与本案应否交纳物业费的问题,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黄颖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维修,但房屋渗水漏水的真正原因、法律上的维修义务主体、维修不好后导致的法律责任问题,均不能对抗本案中黄颖应向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费的法律义务。故黄颖以其房屋漏水渗水严重为由拒交物业费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若黄颖认为其房屋因漏水渗水造成损失,可向相关义务人另行主张权利。关于黄颖主张的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作为的上诉理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因此,黄颖的上诉理由依法均
不能成立。 综上,黄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4:00: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颖为仙桃市新城壹号一期1号楼一单元1804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0.49平方米。2014年12月9日,黄颖与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新城壹号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高层、高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1.5元,从售楼部通知的入伙时间之日起开始计算,按规定标准预缴一年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逾期不交纳者按月3%收取滞纳金。黄颖2015年10月30日交纳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交费标准按1.2元/月/平方米计算,后黄颖未再交纳物业服务费,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在黄颖房屋张贴缴费通知书进行催收。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黄颖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的规定,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黄颖所在小区提供服务,黄颖作为业主实际接受了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黄颖应支付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黄颖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从售楼部通知入伙之日起计算,按规定标准预缴一年,黄颖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6年6月30日,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请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共计60个月)有误,欠费期间应为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共计60个月),黄颖欠交物业服务费金额为5795.28元。关于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请的滞
纳金,实际为逾期交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黄颖作为该小区业主,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近期缴纳物业服务费,又未提交证据证明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过高,酌情予以调整,确定为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交的物业服务费5795.28元,滞纳金300元,合计6095.28元;二、驳回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黄颖负担20元。 二审中,黄颖向本院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据一:黄颖与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耀新及楼管张松仿的聊天记录截图一组,拟证明黄颖在收到法院文书后主动找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商解决问题,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答应撤诉。证据二:新城壹号小区一期业
主群内的聊天记录一组,拟证明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作为。证据三:“新城壹号”四字广告牌照片一组,拟证明广告牌钢架压到黄颖房屋上,导致房屋受损严重,漏水渗水严重。证据四:黄颖屋内现状照片一组,拟证明黄颖房屋因严重漏水渗水,房屋内多处地方霉变脱皮受损严重。证据五:新城壹号一期1号楼电梯门照片一张,拟证明该电梯门损坏,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修理。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证据一,该组聊天记录中未提及撤诉事宜,本案依法不予采信。对于证据二,业主群内的聊天记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于证据三及证据四,可以证明黄颖屋内存在漏水、渗水情况,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于证据五,该照片内容模糊不清,不能达到黄颖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颖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黄颖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立即与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黄颖承诺撤诉,双方先解决维修问题,再商讨物业费的问题。但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撤诉,耽误了黄颖向法院举证应诉的时间。2.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不作为,未经业主大多数同意,随意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收费未向业主公开,小区管理松散,盗窃事件时常发生。3.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
司长期没有好的管理层,6年来换4任老总,黄颖所在楼栋换了7次楼管,黄颖每次反映问题都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黄颖因住在顶楼,房屋漏水渗水严重,致使黄颖损失18750元,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该赔偿。 综上,黄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黄颖、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96民终14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汪洲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龙梅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颖因与被上诉人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颖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黄颖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立即与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黄颖承诺撤诉,双方先解决维修问题,再商讨物业费的问题。但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撤诉,耽误了黄颖向法院举证应诉的时间。2.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不作为,未经业主大多数同意,随意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收费未向业主公开,小区管理松散,盗窃事件时常发生。3.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期没有好的管理层,6年来换4任老总,黄颖所在楼栋换了7次楼管,黄颖每次反映问题都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黄颖因住在顶楼,房屋漏水渗水严重,致使黄颖损失18750元,仙桃维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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