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紫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少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8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10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康春景李兴旺王丹妮 
【审理法官】康春景李兴旺王丹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金紫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少学;龚军华 
【当事人】深圳市金紫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少学龚军华 
【当事人-个人】蔡少学龚军华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紫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广群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邹雄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广群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邹雄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广群邹雄 
【代理律所】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金紫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蔡少学;龚军华 
【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胁迫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金紫荆公司上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龚军华是否是金紫荆公司的员工;一审法院认定损害赔偿金是否过高。关于龚军华是否是金紫荆公司员工的问题。一审中,龚军华提交的工作证、《荣誉证书》优秀员工、金紫荆开会员工合照、金紫荆智装天下APP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龚军华系金紫荆公司员工;且,一审庭审中,金紫荆公司亦自认龚军华系其聘请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金紫荆公司安排龚军华作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管理案涉项目的装修施工工作。装修工人的工资由金紫荆公司负担,金紫荆公司将相关款项给到龚军华,由龚军华支付给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在作
出自认后不得随意撤销。金紫荆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撤回承认,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因此,对于金紫荆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法院认定损害赔偿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蔡少学主张的损害赔偿金计算如下:1.医疗费,自费医疗费人民币663.4元及后续治疗费28346.7元,双方无异议;2.误工费,蔡少学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中存在多种支付金额,并不能证明其350元一天的固定工资标准,故一审对其主张按照350元一天的固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不予支持。参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酌定,按照当年土木工程建筑业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670元,误工时间为118天(22天+6天+3个月休息),计算误工费为23817(73670÷365天×118天);3.护理费,因医嘱并未说明留陪人数,故按照一人陪护计算护理费,住院28天(22天+6天),护理费为:4200(150×28天×1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8天,依法计算为人民币2800元(100元/天×28天);5.交通费2000元;6.营养费,医嘱需加强营养,酌定营养费人民币6000元;7.残疾赔偿金。蔡少学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办理了深圳市暂住证,在深圳工作有稳定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可按照深圳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为八级,故蔡少学应得的残疾赔偿金为317628元(52938元/年×20年×30%);8、被抚养人生活费,蔡少学父亲蔡传中(1946年11月21日
出生),由2个子女抚养,依法计算为:13200元/年×7年×30%÷2人=13860元;蔡少学女儿蔡某(2007年7月14日出生),依法计算为:13200元/年×6年×30%÷2人=11880元。两位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为25740元;9.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根据蔡少学的伤残等级酌定其可获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10.医疗鉴定费人民币1956元,有票据证明,双方无异议。据此,一审计算的上述损害赔偿金额,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金紫荆公司上诉主张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过高,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金紫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7元(已由深圳市金紫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金紫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2:34:2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金紫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3民初34926号民
事判决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蔡少学、金紫荆公司承担。    综上,上诉人金紫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金紫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少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10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紫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570954。
     法定代表人:王金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少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群,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雄,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金紫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紫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少学、龚军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蔡少学的一审诉讼请求:1.龚军华赔偿蔡少学医疗费663.40元、误工费41300元、护理费2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3753.3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4336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956元和后续治疗费28346.7元;2.金紫荆公司对龚军华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龚军华和金紫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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