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部分建筑构件的特殊要求
部分类别和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还有特殊的要求: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一旦着火,其燃烧时间较长和(或)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有必要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2)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如图2-3-11所示)
图2-3-11 单、多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构件示意图
这主要针对钢结构屋顶而言。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未采取有效防火保护措施的钢结构耐火性能较差,一般难以达到较高的耐火极限。由于钢结构失去承载力,导致建筑大面积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厂房(仓库),一般为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的甲、乙类场所居多,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仅降低了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而对于梁、柱等其他构件,可采用无机耐火材料(砖石、砂浆、防火板等)包覆和防火涂料喷涂等防火保护措施,使其耐火性能满足表2-3-7对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
(4)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这里规定了非承重外墙采用不同燃烧性能材料(主要指轻质复合板材)时,对于耐火极限的不同要求。采用轻质复合板材作非承重墙体,具有投资较省、施工期限短的优点,工程
应用较多。但该类板材难以达到表2-3-7中相应构件的要求,如金属板的耐火极限约为15min;夹芯材料为非泡沫塑料的难燃性墙体,耐火极限约为30min,考虑到该类板材的耐火性能相对较高且多用于工业建筑中主要起保温隔热和防风、防雨作用,对非承重外墙采用该类板材的使用范围及燃烧性能分别作了规定。
非承重外墙采用除金属夹芯板材外的其他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如砂浆面钢丝夹芯板、钢龙骨水泥刨花板、钢龙骨石棉水泥板等,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要采用不燃夹芯材料,且要符合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5)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为规范大量新型建筑材料在各类建筑中的使用,本着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协调平衡的原则,在降低构件燃烧性能的同时适当提高其耐火极限。因此,对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房间隔墙,当允许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要求适当提高。
(6)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火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参照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上人平屋顶的屋面板耐火极限作了规定。在此情况下,相应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也不能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如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对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要尽量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以防止火灾通过屋顶蔓延。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为防护层。当屋面板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应符合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9)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鉴于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多发,短
时间内即造成大面积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金属夹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不利于灭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用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的伤亡。为了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对金属夹芯板材的使用作出以下限制:
1)建筑中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的墙以及楼板等具有较高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的构件,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2)对于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夹芯材料应为A级,且要符合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3)对于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夹芯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也要为A级;对于上人屋面板,由于夹芯板材受其自身构造和承载力的限制,无法达到相应耐火极限要求,因此,此类屋面也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10)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如图2-3-12所示)。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节点和明露的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和结构的重要受力点,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使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低于表2-3-7中相应构件的规定,如对于梁柱的节点,其耐火极限就要与柱的耐火极限一致。
图2-3-12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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