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录(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实施国家的有关建筑防火规范,对建筑幕墙实施防火保护措施,降低火灾经过建筑幕墙而蔓延的风险,做到幕墙防火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幕墙防火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建筑幕墙防火技术的应用,除遵守本规程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及其他现行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建筑幕墙 curtain wall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2.0.2 双层幕墙 double-skin curtain wall
由外层幕墙、空气间层和内层幕墙构成的建筑幕墙。
2.0.3 空气间层 air chamber
双层幕墙内、外两层面板之间形成的空间。每个空气间层单元有进风口和出风口。
2.0.4 单楼层式双层幕墙 double-skin curtain wall with floor height air chamber
空气间层竖向(高度)为一个层高的双层幕墙。
2.0.5 多楼层式双层幕墙 double-skin curtain wall with multi-floor height air chamber
空气间层竖向(高度)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层高的双层幕墙。
2.0.6 防火封堵材料 firestop material
具有防火、防烟功能,用于密封或填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设施中的贯穿孔洞、环形缝隙及建筑缝隙,便于更换且符合有关性能要求的材料。
2.0.7 防火封堵构造 firestop conformation
由防火材料及其支撑构件等构成的,具有一定防火、防烟、隔热性能的防火封堵结构,能在规定的耐火时间内与相应建筑结构或构件协同工作,对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空隙或孔洞进行密封,以阻止火焰、烟气或热量穿过的一种防火构造。
2.0.8 防火封堵系统 firestop system
由防火材料及其支撑构件构成,并具有通风孔洞结构,平时可保证空气间层内气体流通,火灾时可迅速自动封闭或关闭自身孔洞并具有一定的防火、防烟、隔热性能的防火封堵设施,用于双层幕墙空气间层内的防火封堵,以阻止火焰、烟气或热量在空气间层内蔓延或传递。
3 材 料
3.0.1 建筑幕墙防火措施宜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3.0.2 防火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的有关规定。
3.0.3 防火封堵构造所用的岩棉、硅酸铝棉等矿物棉的燃烧性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规定的A级,密度不应小于80 kg/m³,熔点不应小于1000 ℃。
3.0.4 用于承托矿物棉的钢质承托板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其厚度应不小于1.5mm。
3.0.5 防火封堵构造所用的防火板的燃烧性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规定的A级,厚度不宜小于20mm。
3.0.6 双层幕墙空气间层内的遮阳织物或百叶等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规定的B1级。
4 防火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有关规定。
4.1.2 当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设置幕墙的建筑应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0.5m。
4.1.3 当建筑幕墙跨越两个水平防火分区时,应在防火分区隔墙的两侧设置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实体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
4.1.4 位于建筑内转角处且不为同一防火分区的两侧建筑幕墙,在距转角处水平距离4.0m范围内的建筑幕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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