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时代小镇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 ;
建筑区划座落:成都市 (区、市、县) 街道 段(巷)
号;
建筑区划四至:
东 南
西 北
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模式)
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
(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2)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1)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
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下述方式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按总收入的20%提取代理服务费,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其余作为业主所得收益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在业主大会做出决定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托管。
第六条 (共有部分保险)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
2、 ;
3、 。
第八条 (建筑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相关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九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业主大会)
本建筑区划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
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每年 月 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如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
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 (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临时管理规约》中的有关规定或者 ;
(十) ;
(十一) ;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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