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31
∙【字 号】门政发〔2013〕104号
∙【施行日期】201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3〕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门头沟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三定三限项目”)顺利实施,加
强项目管理与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安置房,是指政府按照“三定三限三结合”原则组织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下列工程(项目)确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可建设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
(一)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二)本行政区规划新城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审核设立、批准确认的开发园区,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功
能区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四)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第四条 各级政府为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全区各相关委办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应当严格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建设:
(一)三定
1.定性:三定三限项目为普通商品房性质,土地供应采取定向供应原则;
2.定向:专为符合条件的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农(居)民安置使用;
3.定量:严格限定需定向安置的农(居)民人数、标准和建设规模,安置农民(含已农转居但仍有宅基地且未享受过安置房的居民)人均建筑面积按不超过50平方米,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上述安置标准均包括居住和经规划主管部门明确的按千人指标核算的地上配套公建规模。
(二)三限
1.限户型: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90/70”的相关标准。具体户型设计方案可根据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安置需求,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提出,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2.限价格:三定三限项目销售价格可按:一级开发成本+建安成本+相关税费+出让金(毛地价)+类似经济适用房建议的合理利润率(3%)进行核定;
3.限交易:(1)三定三限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严格掌握定向、定量原则;(2)三定三限项目的产权人今后对所购安置房进行出售、转让等市场交易行为比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三结合
1.三定三限项目建设应与相对应的征地拆迁方式相结合;
2.三定三限项目的销售价格应与相对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相结合;
3.三定三限项目建设应与我区现行的农村地区拆迁安置用房政策相结合。
第三章 项目报审
第六条 三定三限项目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审。建设主体可由区政府提出,应当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全资国有一级开发企业、已授权委托的一级开发企业、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一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三定三限项目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即:建设单位负责定向安置房项目方案的编制,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定向安置房项目方案的申报,区土地储备联席会负责定向安置房项目方案的初审工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联合审核等,按照市政府相关审批程序逐级报审。
第八条 三定三限项目主要实施下列审批流程:
(一)定向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三定三限项目原则方案,并按照要求报送至区国土分局;
(二)区国土分局对所报送的三定三限项目原则方案等材料进行内审,内审合格后报区土地储备联席会初审;
(三)由区政府主管国土部门的领导召集,区国土分局牵头,与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监察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使用方属地政府等组成区土地储备联席会,对报送的三定三限项目原则方案进行初审,通过之后以区政府名义函报市国土局;
(四)在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复后,定向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详细方案并报区国土分局审核后,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国土局,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联合审核小组审核。以详细方案通过的联合审核会《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办理后续手续的依据。如果详细方案比较原则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全区各相关委办局负责协调对口市相关委办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对获批的三定三限项目进行监督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及使用
定向安置房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建设主体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及被拆迁人缴纳的安置房购房款。定向安置房建设资金必须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资金筹措
(一)定向安置房个人购房款,原则上应当按照区政府制定的统一价格,由个人向定向安置房建设主体支付,经被拆迁人同意也可由拆迁主体统一拨付给定向安置房建设主体;
(二)对于以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定向安置房建设主体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定向安置房建设资金。对于定向安置房销售价格低于综合建设成本(含文件规定的合理利润)的,综合建设成本与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即安置房资金缺口)
可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向建设主体预付方式解决。对于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订购安置房用于拆迁安置的,在确保资金能及时、安全收回的前提下,可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向安置房建设主体支付订金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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