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及成套技术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30
∙【字 号】烟政办发[2007]7号
∙【施行日期】2007.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及成套技术的意见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及成套技术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及成套技术的意见
(烟台市建设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现结合我市住宅产业化工作实际,就在全市住宅建设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及成套技术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快住宅产业化进程、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规范以太阳能热水器为主的太阳能成套技术在住宅建设中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和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在住宅建设中推广使用以太阳能热水器为主的太阳能成套技术,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利于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耗支出。但因具体产品形式涉及到城市景观,并且会给建设单位增加成本,因此要统筹考虑,综合分析,通过行政推进,加强管理,努力做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互统一。
2.有利于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选用技术成熟的产品,并在城市规划区内强化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管理,保障建筑结构和产品使用安全,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舒适程度。
3.区分层次,逐步推广。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住宅建设市场定位,逐步推广使用太阳能成套技术。
二、稳步推进太阳能成套技术的利用
(一)普及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在全市住宅建设中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根据市场定位和建筑特点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形式,鼓励选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采用其它技术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解决管路防冻、低层住户使用热水不便及消费者重复投资购买家用热水器等问题。公共建筑确定采用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也应进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1.2007年,芝罘区、莱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低层、多层住宅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采取试点形式推广,年内试点建筑面积要达到新开工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十一五”末达到50%以上。
自2007年2月1日起,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按规定提出住宅项目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要求,确保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出包括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形式在内的“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建设单
位按要求组织实施。
对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鼓励项目开发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暂不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开发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时应进行必要的管路预留,方便太阳能热水器的后期安装和使用。
2.其他各县市区也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新建住宅的太阳能热水器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推广工作。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层、多层住宅实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面积,年内应达到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50%以上,“十一五”末应达到100%;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试点建筑面积年内要达到新开工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十一五”末应达到50%以上;其他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层、多层住宅实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面积,年内应达到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40%以上,“十一五”末应达到100%;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建筑,试点建筑面积年内要达到新开工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十一五”末应达到50%以上。
3.村镇建设的多层及以上住宅,可参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设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器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4.城市规划区内允许建设的单层(平房)或村镇建设的单层(平房)住宅,应推广使用直插式、单循环、非承压太阳能热水器产品,鼓励使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热水器产品。
5.对于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鼓励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
(二)鼓励应用其它太阳能成套技术。鼓励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时对区内的路灯、草坪灯等公共照明设备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随着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国家标准的出台,鼓励开发单位在适当时间采用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并探索应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和热水三联供技术。
三、加强太阳能成套技术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管理
(一)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山东省太阳能热水器设计标准图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具体特点,进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在施工图纸中应包括太阳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
(二)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热水器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杜绝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配件现象。
(四)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或其它太阳能成套技术的住宅小区,也应执行上述规定。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规划部门对按规定应采用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住宅工程,应审查太阳能产品安装后的建筑外观效果。建设部门要在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器而未设计的,或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以及
未按规定要求选用产品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内容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施工质量。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器或施工质量不合格、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部门不予竣工备案。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或其它太阳能成套技术的项目,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批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应全面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切实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管理,确保落实到位。
(二)本意见实施前的房地产项目,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要求其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或太阳能光伏技术的,相关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审批管理。
(三)已建或在建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如果没有进行建筑与太阳能热水器一体化设计,拟增加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时,应视为改建工程,须按上述要求重新进行设计和审批。
(四)全市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及成套技术工作由烟台市住宅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牵头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及时对进入我市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进行考察论证,加强管理,保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并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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