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市政府批转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06
∙【字 号】乌政办[2013]495号
∙【施行日期】201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乌鲁木齐市政府批转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3〕4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7月25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6日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5号)和《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十二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663号),切实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效降低公共建筑能耗,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能耗为目标,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用能管理等方面全面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进。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公共建筑节能的市场环境,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
2.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以政府办公建筑等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为重点,带动全市公共建筑的节能行动。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入手,以热源或换热站为单位,逐步推进既有公共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工作。
3.分类改造,加强管理。分类实施已改造围护结构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新建节能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及非节能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管理。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2014年起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完成208万平方米已改造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完成736万平方米新建节能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完成200万平方米非节能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将新建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办公建筑及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逐步纳入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力度,力争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到“十三五”末,逐步完成我市具有改造价值的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
2.阶段目标:
(1)2013年,制定我市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完成30万平方米已改造围护结构
的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250万平方米新建节能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100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初步确立政府办公建筑的能耗定额。
(2)2014年,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完成80万平方米已改造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250万平方米新建节能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80万平方米非节能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当年新建的符合条件的政府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完成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对列入改造范围内50%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初步确立我市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
(3)2015年,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完成98万平方米已实施抗震加固及围护结构改造的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236万平方米新建节能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120万平方米非节能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当年新建的符合条件的政府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完成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实现公共建筑按热量计量收费及能效公示等工作。
(4)“十三五”期间,完成1500万平方米既有非节能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逐步完成我市具有改造价值的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1.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审图、施工、验收、信息公示等各个环节强化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在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约束公共建筑的体形系数、用能参数等,遏制高耗能建筑开工建设。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建筑,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公共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制定下发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有关文件,按照批次定期组织房建项目规划阶段的节能审查工作;完成《乌鲁木齐市供热与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修编,进一步理顺供热及建筑节能工作主体、今后的思路和措施等。
2.逐步提高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降低公共建筑能耗,研究起草我市《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草案)》并按照规定报请自治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2014年起逐步执行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推广被动式建筑。
3.全面推进绿色建筑。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我市绿色建筑管理相关办法,明确乌鲁木齐市推动绿色建筑的目标、措施和要求。2013年,组织实施21.9万平方米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014年起,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力度。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政策,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耦合利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干空气能制冷等技术的推广力度,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研究出台鼓励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相关政策,大力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工作。
(二)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1.重点推动节能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对围护结构达到节能标准的既有公共建筑,
以供热单位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对所辖供热系统进行整体计量和调控改造。其中,在热源或换热站安装气候补偿、热计量表、水泵变频等装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水力平衡阀;在建筑物内安装分时分区温控装置;建立热源、换热站和用户完整的供热系统热计量数据联网远传系统,实现对热源生产、热量输配、用户用热及室温的全面监控,实现热量的“可调、可控、可计量”,促进供热单位和用户行为节能。同时,鼓励合同能源服务企业参与此项工作。2013-2015年,完成208万平方米已改造围护结构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及944万平方米新建节能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2.加快推进非节能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对围护结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非节能公共建筑,实施围护结构、供热计量与温控、供热管网及热源的综合节能改造,并安装供热计量远程监控系统。其中,对建筑外墙、外门窗、屋面、地下室顶板等进行节能改造;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水力平衡阀;在建筑物内安装分时分区温控装置;在热源或换热站安装气候补偿、热计量表、水泵变频等装置。2013-2015年,完成200万平方米非节能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三)深入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
1.加快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扩大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监测规模,2013年,完成10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和统计工作;研究制定我市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2014年起,逐步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对列入监测范围内50%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消耗和财务支出审计,找出运行管理的不足和用能设备系统的缺陷,提出建筑节能潜力的方向及初步改造的建议,研究不同类型建筑的合理用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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