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2.1.1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2.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2.2.1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2.2.2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2.3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2.2.4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2.2.5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
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3.1.3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1.5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3.1.6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3.1.7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3.1.8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3.1.9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3.2.1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3.2.2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3.2.3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3.2.4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3.2.5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3.2.6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3.2.7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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