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帖子标题:浅析建筑材料调差方法
浅析建筑材料调差方法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及计价方式,发生了多次变化。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社会主义商品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经济模式,逐步过渡到以计划指导为主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价格体系,随着市场经济价格体制的建立,在新的经济模式指导下,工程经济在工程造价计算方式还没有完全实行“量价分离”以施工企业自主报价之前,各时期材料价格的变化必然会带来工程造价的直接变化。因此,如何合理地调整建筑工程的材料价差,实行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对最终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因素 在计划经济年代,一切主要材料都将由国家统一规定价格的统销,其它材料将由有关部门主导经营。国家实施统一规定价格,工程建设有统一的计价方式,价格稳定、持久,工程造价计算准确、不变。“双执制”价格体系是在国家指令价格及国家因素指导下,部分材料价格开始走向市场,价格开始出现浮动,但三大材(钢材、木材、水泥)仍在国家最高限价中未能挣脱出来,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开始显现出来。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差调整更加凸显出来。 众所周知,现行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基价的积汇总形成工程直接费用。定额子目基价(即预算价)由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直接费等部分组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费为100%,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占70%~75%左右,机械费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的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国家政策因素。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因体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即为“制差”。如:98~99年期间国家存贷款利率一再下调,93~95年国家为抑制经济增长过热过快,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地区因素。预算定额估价表编制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同一时期执行该定额的不同地区的材料价格差异,即为“地差”。 3.时间因素。定额估价表编制年度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与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材料价格的差异,即为“时差”。 4.供求因素。即市场采购材料因产、供、销系统变化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化形成的价差,即为“势差”。 5.地方部门文件因素。由于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部分材料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差,即为“地方差”。 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价。在工程实践中,施工企业正是从这个变动市场中直接获得建筑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其形成的产品是动态价格下的产物。动态的价格需要有一个与之相应的动态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利益,又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使建设工程朝着计划、有序、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办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上述四种调差办法,在实际工作运用中经常遇到,这就要求我们预算编制人员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在何处工作,收集哪个地方资料,都应尽快了解、适应、熟悉当地的编制习惯与方法,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
来贴几个关于材料、人工等大幅涨价可要求调价的文
钢筋、砼的涨价,给工程带来很多不利,各地也相应出了些文,所以,来贴一些。
江苏省的: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江苏省的: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
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
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的:
沪建市管〔2008〕12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沪建市管〔2008〕12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
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44元/工日执行。
6 、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44元/工日执行。
6 、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
约定的,至4月1日未完工程执行此标准。
二○○八年三月五日
二○○八年三月五日
二、价差计算
(一)预算造价调整的概念
∙由于工、料、机价格的变化,定额基价采用的预算价格往往会滞后于实际价格,因此,需对其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价差计算
1、人工费调整=定额人工费/定额工日单价×(预算新工日单价-定额工日单价)
2、机械费调整——系数法(定额机械费×系数)
3、材料费调整(材料价差)
∙为了适应材差计算的需要,将建材划分为:
(1). 主要材料
(2). 特殊材料
(3). 地方材料
(4). 次要材料
(5).辅助材料
单项调差法:材料价差=(调整时价格-定额价格)× 材料预算用量
系数法:材料价差=定额材料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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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工程,调整,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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