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件 苏建价〔 2008〕 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 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 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 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 、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 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 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 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 施。
二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 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 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 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一 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 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 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 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 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 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2%以下 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2%以 上, 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 单位工程费 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 、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 价与固定单价合同 , 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 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
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 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 度在 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10%的 部分
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 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内的, 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 或受益,超过 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 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 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 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 日期前 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 =Σ(每月实际使用量 ×当月材 料指导价 /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 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 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 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 “ 工程造价信息 网 ” 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 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 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
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 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 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 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六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 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八 、本意见自 2008年 4月 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 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 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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