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推荐2008—2013年度郑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06
∙【字 号】郑政文[2013]61号
∙【施行日期】2013.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推荐2008-2013年度郑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郑政文〔2013〕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社会各界广大劳动者团结奋进,开拓进取,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较大贡献。为弘扬先进,鼓舞士气,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经研究,决定评选表彰2008-2013年度郑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和“三大主体”工作要求,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评选表彰一批全市劳动者的优秀代表,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市人民为早日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范围和评选对象、名额分配
评选范围:本次评选范围为2008年5月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含中央、省驻郑单位人员)。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已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不再参加评选。2008年4月30日以前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如无新的特殊贡献,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评选数量和名额分配:本次评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65名。其中企业劳模273名,新社会阶层人士15名,农民劳模75名、机关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80名、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劳模20名,其他2名。
三、评选条件
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改进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体制和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防止重特大事故,抗击自然灾害,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提高人口素质,改善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办法
(一)评选分工
市总工会牵头组织企业劳模的初审;市委统战部牵头组织新社会阶层人士的初审;市农委牵头农民劳模的初审;市人社局牵头机关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和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劳模的初审;评审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候选人进行相关方面的审核把关。
(二)评审表彰程序及时间安排
3月31日前,各基层单位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汇总审核后,按照分配名额1∶1.5的比例分别向初审单位推荐候选对象。
4月10日前,初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初审工作,按照评选条件和1∶1.1的比例确定候选人,报郑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另行通知,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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