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认定和救济途径
作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4期
摘 要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法律没有进一步阐述如何认定知名商品,如何认定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本文结合行政及司法实践案例简述认定的要件和基本原则。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 包装装潢
作者简介:李健明,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71-02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除了出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的现象之外,陆续出现一些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些傍名牌的行为中,尤其以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这种行为较为泛滥。在审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由于涉及工商局,版权局和专利局等行政部门,此类案件的审理,往往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例如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的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红罐包装的争夺之战”。因为此类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对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作分析和探讨: 如何认定原告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原则有哪些? 我国对于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笔者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及司法实践案例,综合分析根据哪些原则来认定知名商品和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以及救济的途径。
一、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2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这个规定清楚地说明构成仿冒的三个要件:第一,被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第二,被仿冒的是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和装潢,如果不是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即不构成仿冒;第三,仿冒的程度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导致误认或者误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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