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街租房-股票的性质是什么

2023年9月22日发(作者:范仲淹)
屈会利与谢森民间借贷纠纷鲁01民终10529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05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振华
【审理法官】闫振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屈会利;谢森
【当事人】屈会利谢森
【当事人-个人】屈会利谢森
【代理律师/律所】李新永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田英莲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新永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田英莲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新永田英莲
【代理律所】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屈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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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谢森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谢森主张的涉案120000元借款是否真实存在及应否予以
偿还。
【权责关键词】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谢森主张的涉案120000元借款是否真实存在
及应否予以偿还。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要有借贷的合
意,实质要件是要有交付的事实。本案中,谢森提交了屈会利出具的两张共计120000元的借
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关于款项的交付,谢森提交了两人向香庐书院捐助
40000元时向屈会利指定的孙学春账户转账40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向屈会利个人账
户分两次转款共计100000元的转账明细,能够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屈会利虽主张涉案借条
出具后并没有收到借款,但与其后来与谢森微信聊天记录所称的对120000元借款的认可及准
备偿还的事实相互矛盾。通过涉案的两份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涉
案借款120000元真实存在,且屈会利尚未向谢森偿还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于谢森要求屈会
利偿还涉案借款1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屈会利主张的涉
案转账款项系谢森为其支付的工资问题,因屈会利主张的工资系因雇佣关系所产生,其与本
案的民间借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对屈会利主张的其与谢森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是
否欠付工资的法律关系不予审理,其可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屈会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屈会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1: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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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会利与谢森民间借贷纠纷(2020)鲁01民终10529号二审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105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会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永,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英莲,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屈会利因与被上诉人谢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
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
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
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审判员闫振华独任审理,于2020年
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屈会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谢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新永、田英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屈会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
一、二审诉讼费由谢森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谢森在唐冶街道办
事处片区开设中医门诊,屈会利协助朋友在彩石街道片区以开设中医门诊,在彩石街道
片区也开设中医门诊时屈会利做的策划营销非常成功,谢森多次来彩石门诊观看,后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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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多次找到屈会利聘请他也为其员工承诺每月20000元工资,屈会利答应后开始为谢森
选址、租房、装修、跑客户,屈会利租房这一项就为谢森累计节省40万元左右。谢森起
诉的于2019年5月30、31日分别给屈会利转款50000元,系谢森给屈会利支付的工
资,而且谢森在微信中已明确表示不要了,屈会利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出示该证据,在
该案一审中屈会利提交的说明书中明确载明谢森欠屈会利5个月工资,按谢森承诺的每
月20000元计10万元。2019年9月20日屈会利向谢森借款并由两人共同的朋友案外人
李京凯作为证人,借条谢森拿走后并未给屈会利款项,屈会利找到证人要求一起去将借
条要回,谢森声称没在身上、忘了放哪、现在没时间改天再说没给,屈会利并不担心因
为谢森有一笔装修款在其手里压着。2020年谢森通过诉讼将装修款已要回,又以借条将
屈会利起诉并提供了5月份的转账记录,屈会利自被聘用以来和谢森的账目一直交叉在
一起无法分辨,认为该借款并未实际收到。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
故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屈会利的上诉请求。
谢森辩称,屈会利的上诉有违事实,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
驳回屈会利的上诉请求。一、屈会利上诉称涉案10万元系谢森欠屈会利的工资,与事实
不符。谢森与屈会利系朋友关系,谢森从未聘请屈会利为其员工,更未承诺每月为其发
放2万元工资,谢森不可能也不欠付屈会利任何工资,屈会利提交的说明书中也未载明
涉案款项为工资,更未载明工资每月2万元。此外,谢森与屈会利的账目一直相互独
立,区分明确,从一审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不存在交
叉和无法分辨的情形。故屈会利的诉称与事实不符。二、屈会利一审的辩称和二审的诉
称前后矛盾,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屈会利第一次庭审时辩称涉案借款120000元未实际
支付,第二次庭审时又抗辩该借款120000元谢森不再要求其偿还,其上诉状中又再次称
“借条谢森拿走后并未给屈会利款项"。此外,证人李京凯的证言亦前后矛盾,无法自圆
其说。故,屈会利的辩称和诉称前后矛盾、逻辑混乱,其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昭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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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其数次作出相互矛盾的虚假陈述,系典型的不诚信表现。三、谢森与屈会利之间存
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屈会利应当向谢森偿还借款本息。屈会利出具的两份借
条真实、有效,结合谢森的银行转账记录、谢森与屈会利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一审中双
方的陈述,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谢森已向屈会利实际支付120000元借款,双方之间
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谢森诉请屈会利偿还涉案借款,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
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
屈会利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谢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屈会利偿还谢森借款120000元
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
费、保函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屈会利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5月21日,谢森通过其中国光大银
行xxxX账户向案外人孙学春62xxxXX的银行账户转账40000元,并备注捐助香庐书院;
2019年5月30日,谢森通过其中国光大银行6226732400XXXXXX的账户向屈会利
62xxxXX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2019年5月31日,谢森再次通过其中国光大银行
6226732400XXXXXX的账户向屈会利6221550396XXXXXX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以上转
款共计120000元。
2、2019年9月20日,屈会利向谢森出具借款单一份,载明:“借款单屈会利向
谢森借款贰万元整,于2019年12月20日前还清借款。借款人:屈会利被借款人:谢森
证明人:李京凯37XXXXXX";同日,屈会利再次向谢森出具借款单一份,载
明:“借款单屈会利向谢森借款拾万元整,还款方式于2019年12月20日到2020年12
月19日还款伍万元整,于2020年12月20日到2021年12月19日还款剩余伍万元整。
借款人:屈会利被借款人:谢森证明人:李京凯37XXXXXX"。谢森、屈会利、
李京凯均在上述两份借款单上签字并按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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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谢森主张涉案20000元的借款系其与屈会利向香庐书院
捐款40000元所形成的,其与屈会利每人捐款20000元,当时屈会利没有钱要求其垫
付,其垫付后将借款20000元直接转给了案外人孙学春,屈会利于2019年9月20日出
具了20000元的借条。并提供2019年5月21日屈会利向谢森借款2万元的微信聊天记
录,内容载明:屈会利于2019年5月17日下午向谢森发送信息为“师兄,那位师兄怎
么说的",谢森回复“定了,他捐1万,啥时候取钱",屈会利回复“好吧那就五万,他
的钱什么时候给,谢森回复“现在就能给,微信转1万块钱就行,也可以转银行卡",屈
会利回复“你的卡可以转吗",谢森回复“我的不能转",屈会利回复“哎",谢森回复
“那个手机没拿,得去取现金",屈会利回复“让你老婆转",谢森回复“他没钱",屈会
利回复“用那个手机"谢森回复“钱都在我手里,手机在工作室",屈会利回复“好吧,
他两不愿意挂名子",谢森回复“不愿意挂就对了,有点道德绑架",屈会利回复“那咱
们就个人20000",谢森回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屈会利回复“什么呀,不是商量
吗,做人做事不是这样吗",谢森回复“好,转到哪个银行卡,你有没有朋友能转4万
",屈会利回复“什么意思,我没有",谢森回复“我们把4万块钱转到哪个银行卡",屈
会利回复“怎么转",谢森回复“我找人借钱",屈会利回复“明白了",谢森回复“我先
借钱试试看",屈会利回复“好",谢森回复“你微信里有多少钱",屈会利回复“没有,
我不拿钱的,你嫂子也不给我钱",谢森回复“恩,借到了,先睡了",屈会利回复“感
恩师兄,你和我们会成功的";2019年5月21日屈会利向谢森发送信息为“【香庐书
院】【课程账号】亲爱的学员,感恩你的发心。请汇款至:孙学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八
大处支行62XXXXXX专用账号。汇款完毕,务必请发送短信‘人名+金额’到
13240XX某某某某我们会查收。随喜您的功德,祝福您幸福相伴,开启人生福慧圆满之
门!"屈会利再次发送“他正好发过来了,你先帮我拿上,过段时间我再给你那个,你要
转过去就转这个账号就行",谢森向屈会利发送了一张转账回单截图证实已向孙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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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xxxXX的账户转账,并向屈会利回复“已转帐,大哥"。
4、谢森主张其于2019年5月30日、5月31日向屈会利分别转账的两笔50000
元,系屈会利让其代为偿还信用卡上的欠款,因其信任屈会利当时未让屈会利出具借
条,后期其委托屈会利对其店面进行装修,发现其支付屈会利的装修款出现账面不对的
问题,其通过诉讼已向屈会利主张了170000元的装修款。对其支付给屈会利的涉案借款
120000元有点担心,就于2019年9月20日在证人李京凯在场的情况下让屈会利出具了
涉案两份借条。并提供2019年5月30日屈会利向谢森借款100000元的微信聊天记录,
内容载明:2019年5月30日中午12:23分屈会利向谢森发送了一张尾号为7746的银行
卡号,聊天信息为“屈会利,第一次张口",谢森回复“不用担心,我还能缓过来"屈会
利回复“嗯嗯,9号,我就给你打过去",谢森向屈会利发送了一张转账回单截图证实已
向屈会利提供的尾号为7746的账户转账50000元。谢森回复“等明天吧"。2019年5月
31日下午17:47分谢森向屈会利发送了一张转账回单的截图,聊天信息为“又给您转了
5万,大哥",屈会利回复“收到"。关于谢森向屈会利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该谢森于
2019年8月12日下午14:51向屈会利发送信息为“在吗大哥,我过去办公室找你"屈会
利回复“什么事,你找我你感觉咱们可以解决吗?如果解决不了,咱们多请其他人一起
来解决",谢森回复“我们的事为什么要请其他人解决",屈会利回复“你感觉咱们能解
决的了吗?你说话算数吗?开始到现在?"谢森回复“第一:把我募的股东的钱退还给
我。第二:把欠我的12万块钱写个欠条,不是很正常的吗"屈会利回复“我的时间不是
时间,咱俩别说了,我在北京,你要来你来吧",谢森回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什么
在你这里走不通呢?",屈会利回复“对,我没说不给,你放心,我是说接下来怎么做"
谢森回复“第一:把我募的股东的钱退还给我。第二:把欠我的12万块钱写个欠条,不
是很正常的吗",屈会利回复“第一是你找的我,第二我什么都给策划好了,你现在什么
态度"。2019年8月15日屈会利向谢森发送信息“师兄我错了,明天约个时间,都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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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今天到济南,你看看什么时间有空",谢森向屈会利发送一张尾号为7204的中国
光大银行的银行卡号并回复“手机静音,没听到。把钱退这个卡里就可以了,师兄",屈
会利回复“见面,一是一二是二谈好",谢森回复“退回来再谈",屈会利回复“什么
钱,是不是把你让我帮助装修的钱,你来吧,花费多少剩余多少,算清转给你"谢森回复
“不只装修的钱,还有你欠我的钱,中国光大银行山大路支行,谢森",屈会利回复“都
给算,你来吧,办公室等你",谢森回复“转过来就行,我下午出诊,没时间",屈会利
回复“你不来算我也没法"。2019年9月20日屈会利向谢森发送信息“你好,有空把你
委托给我的事情处理一下"谢森回复“师兄你好,这两天先把石真强、杨秋月等股东们叫
到一起,咱们先把账算清楚,每笔账的花销、出入,一五一十的掰扯清楚,并做好记
录、签字,这样对咱的股东们真正的负责",屈会利回复“好,你叫上你内弟,还是记账
的志伟,一起把你们装修的账搞清楚,咱们再说咱们的事,是两个事不是一个事",谢森
回复“大家时间都紧张,坐在一起就把钱都算明白",屈会利回复“可以的"。
5、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屈会利辩称涉案借款其系于2019年9月20日向谢森借
款而出具了两份120000元的借条,谢森并未交付涉案借款,并申请证人李京凯出庭作
证,李京凯陈述“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款单上签字,是因为屈会利有向谢森借款的意
向,当时先出具了100000元的借条,觉得不够又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后谢森没有实
际给屈会利转账。“为查明本案的借款事实,一审法院要求谢森本人到庭,证人李京凯
再次出庭提供证言,而李京凯陈述在2019年9月20日出具涉案两份借款之前,屈会利
与谢森均没有找过证人,当天屈会利有借款的意向,但具体屈会利怎么陈述的证人记不
清楚了,谢森基本上没有说话。除了出具涉案借条之外,屈会利与谢森的装修款当天也
形成了口头协议,是否出具书面协议记不清楚了。在2019年9月20日之前屈会利从来
未向证人陈述过要向谢森借款,在2019年9月20日当天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出具了
涉案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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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11月7日,谢森作为原告将屈会利作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屈会
利退还169256.93元并支付利息等,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屈会利
当庭退还谢森装修款项169256.93元;二、谢森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协议书中约定事
项双方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谢森与屈会利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谢森提交的两张
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与庭审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屈会利向谢森借款
120000元的借贷事实,谢森主张屈会利向其借款120000元,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
符,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屈会利第一次庭审时辩称涉案借款120000元未实际交付,于第
二次庭审时又抗辩该借款120000元,谢森不再要求其偿还,屈会利申请的证人李京凯出
庭提供的证言前后矛盾亦不能证明屈会利的抗辩理由,屈会利关于本案借款120000元的
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谢森要求屈会利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于法有据,一审
法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款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谢森认可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其主张
其利息损失应自起诉之日2020年3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予以支
付。谢森要求屈会利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的利息,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
持。因屈会利逾期偿还借款引起诉讼,谢森为此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费系其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系损失的一部分,应由屈会利承担,故对谢森主张屈会利
支付财产保全责任险费3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屈会
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森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2020
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屈会利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森财产保全责任险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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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2470元,由屈会利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和质证。屈会利在二审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共16页,欲
证明屈会利在谢森处工作,但谢森未向屈会利发放工资。证据二、说明书一份,因屈会
利向谢森借款后于借款时间之后四天内出具屈会利不要工资的声明。谢森对以上证据质
证称,证据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屈会利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的内容与本案
没有关系,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而屈会利证实的是谢森未向屈会利发放工资,与本案
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且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证实屈会利与谢森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其他
关系,且绝大部分内容是借款前的聊天记录。对于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屈会利
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说明书中载明的系屈会利与谢森之间其他事项,与民间借贷法律关
系无关,并且屈会利与谢森之间没有就本案和其他事项之间达成抵账、债务免除等合
意,所以屈会利的证明内容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由屈会利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本
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谢森主张的涉案120000元借款是否
真实存在及应否予以偿还。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
要有借贷的合意,实质要件是要有交付的事实。本案中,谢森提交了屈会利出具的两张
共计120000元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关于款项的交付,谢森提交
了两人向香庐书院捐助40000元时向屈会利指定的孙学春账户转账40000元的银行转账
凭证,以及向屈会利个人账户分两次转款共计100000元的转账明细,能够证明涉案借款
的交付。屈会利虽主张涉案借条出具后并没有收到借款,但与其后来与谢森微信聊天记
录所称的对120000元借款的认可及准备偿还的事实相互矛盾。通过涉案的两份借条、银
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涉案借款120000元真实存在,且屈会利尚未向谢
森偿还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于谢森要求屈会利偿还涉案借款1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屈会利主张的涉案转账款项系谢森为其支付的工资问
题,因屈会利主张的工资系因雇佣关系所产生,其与本案的民间借贷并非同一法律关
系,本案对屈会利主张的其与谢森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是否欠付工资的法律关系不
予审理,其可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屈会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屈会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闫振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金鹏
书 记 员 杨 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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