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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2日发(作者:廉小强)
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秋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川07民终24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翰霖谭红李俊
【审理法官】马翰霖谭红李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秋蓉;刘大强
【当事人】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秋蓉刘大强
【当事人-个人】李秋蓉刘大强
【当事人-公司】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运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邓军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运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邓军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运辉邓军
【代理律所】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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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李秋蓉;刘大强
【本院观点】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
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21:14:59
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秋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民终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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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绵阳市经开区三江西路北段某某(富临桃花岛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93。
法定代表人:袁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大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学,涪城区金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秋蓉、刘大强商
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5民初631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
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
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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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马翰霖
审 判 员 谭 红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雷 雪
书 记 员 廖子颖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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