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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发(作者:)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门面房,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装饰
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
******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
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书》;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
装饰装修工程修复、修缮费用2万元;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
装修质量出现严重瑕疵、不合格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房屋无法正
常入住的损失12000元(即房屋租金损失,按每月1500元计算,
从***********计算,暂计至**********合计12000元);4.判令
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5000元;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
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
****************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书》;2.判令两被告共
同退还原告未完成装修工程款700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
支付案涉房屋修复费用7442.53元;4.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装
修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屋延误入住的房屋租金损失12000元;5.判
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105000元;6.本案鉴定费用20000
元由被告承担;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
同》,约定原告将位于********1单元2002房屋装修工程委托给
******进行装修,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
后,原告支付了首期款,被告******指派被告***具体施工。
**********,因被告无法按期完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
程于***********完工,逾期一天罚款500元。但至今未完工,且
被告已完工的部分多处出现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后
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被告******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赔偿不予认可;对房
租每月1500元不认可,该小区的房租现在租赁费是每年1万元左
右;对原告主张的修缮费用2万元不认可,原告房屋是在
********上房,上房之前不允许装修。
被告***辩称,被告已按照装修合同和双方的协商时间对案涉
工程进行了装修,被告没有违约,原告**的修复费用、房租及违
约金没有事实**,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没有违约,而是原告违
约,其未按约定付给***装修款,之间还欠装修尾款2800元。综
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成立于*********,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
工程、玻璃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机电设备安装
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五金产品、水暖管
件、门窗、金属制品的销售等,法定代表人为**。**********,
原告***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坊××号楼××单
元××室房屋装修工程委托给被告******进行装修。合同约定,
承包范围:全包,除家电、家具、灯饰以外,工期:自
**********开工,于**********竣工,合同价款(人民币大
写):捌万元整。合同第3.2条约定,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
表,负责合同履行。按**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
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合同第6.2条约定,本合同
生效后,甲方分叁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
一次结清。即首期款拨款65%,金额为52000元;中期款拨款
30%,金额为24000元;尾款拨款5%,金额为4000元。原告在甲
方落款处签字,被告***在乙方落款处签字。
**********,被告向原告出具《格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室
装修报价单(基础项目)》。该报价单中载明的项目名称分别
为:一、客餐厅+过道,包含顶面墙面基层处理、顶面墙面墙固粉
刷、顶面乳胶漆、墙面乳胶漆、踢脚线、走廊直线造型线、餐厅
直线造型顶、餐厅直线造型线、客厅直线造型线、入户门套、进
门鞋柜、酒柜、格栅造型、踢脚线踢槽;二、主卧,包含顶面墙
面基层处理、顶面墙面墙固粉刷、顶面乳胶漆、墙布、墙面基
膜、墙布铺贴、直线造型线、衣柜上方石膏板封顶、踢脚线、窗
台石、包窗套、踢脚线踢槽;三、次卧,包含顶面墙面基层处
理、顶面墙面墙固粉刷、顶面乳胶漆、墙布、墙面基膜、墙布铺
贴、直线造型线、衣柜上方石膏板封顶、书桌书柜、踢脚线、窗
台石、包窗套、踢脚线踢槽;四、厨房,包含吊顶、防水、平板
灯、地柜、顶柜、拉篮、菜盆、水龙头、包管;五、卫生间,包
含吊顶、防水、浴霸、浴霸开墙孔、平板灯、花洒、坐便器、浴
室柜、包管、双包垭口;六、阳台,包含吊顶、防水、洗衣机
柜、太阳能水箱封柜、钛镁合金推拉门、包管;七、其它,包含
电路改造预收、开关插座安装;主材,包含卧室套装门、钛镁合
金平开门、大地砖、墙砖、卫生间地砖、厨房地砖、过门石、铺
贴飞、洁具配件、小五金、小电料等。该报价单同时写明“备
注:(1)物业收取装修押金与垃圾费与甲方无关;(2)施工期
间水电费与甲方无关;(3)移门(阳台)铝材厚度20毫米、中
空玻璃;(4)小阳台铝材厚度1.6毫米;(5)厨房、卫生间”
铝材厚度1.6毫米;(6)美缝乙方提供;(7)乳胶漆多乐士五
合一;(8)后期没有任何增项费用;(9)首付款65%,中期款
25%,尾款10%。”被告******在备注部分加盖了公司印章,被告
***亦在该处签字。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总工期进度截止
到******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即付尾款。如乙方未能按
照时间节点完成,超期一天罚款伍佰元整。被告******在补充协
议中加盖了公司印章,被告***签名、捺印。
**********,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付款39000元,于
**********向***微信付款13000元,于**********向***现金付
款1000元,于**********向***微信付款10000元,于
***********向***微信付款5000元,以上共计付款68000元。被
告***认可收到原告款项共计68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于**********进驻涉案房屋开
始装修。除装修报价单中约定的“太阳能水箱封柜”并未施工
外,其他项目均已完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坊××号楼
××单元××室房屋室内装修质量标准是否达到国家标准、不达
标部分进行拆除和修复的价格进行鉴定**。经**委托,
**********,****************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为:5.1涉案房屋厨房北墙瓷砖裂缝,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10.2.4满贴法施工的内墙饰面
砖应无裂缝,大面和阳角应无空鼓。”的规定;涉案房屋厨房西
墙瓷砖缝隙不平直,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10-2018“10.2.7内墙饰面砖解封应平直、光滑,填嵌应
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涉案房屋南
阳台西墙瓷砖平整度6mm。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标准》GB50210-2018“表10.2.8内墙饰面砖黏贴的允许偏差和
检验**项次2项目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3mm。”的规定;涉案房
屋南阳台东墙与南墙阴角方正为4.5mm,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表10.2.8内墙饰面砖黏贴
的允许偏差和检验**项次2项目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3mm。”的
规定。涉案房屋厨房西墙接线盒面板没有将瓷砖缝隙完全遮盖,
影响建筑装饰装修美观,应修缮处理。5.2涉案房屋厨房南阳台、
客厅南阳台窗户无法全部开启,影响建筑使用**,应修缮处理。
5.3涉案房屋洗手盆上柜内电线线路没有固定,影响建筑使用**,
应修缮处理。5.4涉案房屋洗衣机插座没有固定,影响建筑使用
**,应修缮处理;洗衣机伴侣橱柜与墙体缝隙偏差因墙面瓷砖有
一定斜度导致橱柜与墙体缝隙差距较大,影响建筑美观,应修缮
处理。5.5涉案房屋南阳台瓷砖与窗框间部分没有密封处理,影响
建筑美观,应修缮处理。5.6涉案房屋卫生间地漏与对应排水管存
在错位现象。5.7涉案房屋西卧室东墙平整度6mm,超出《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4.2.10一般抹灰
的允许偏差和检验**表面平整度高级抹灰允许偏差3mm”的规
定。5.8处理建议:(1)瓷砖及窗户开启问题:将存在瓷砖裂
缝、瓷砖影响窗户开启、瓷砖接缝不平直、墙面瓷砖平整度不符
合规范规定、墙面电气盖板瓷砖漏缝、墙面阴角偏差不符合规范
规定的一律拆除,重新黏贴,施工完成后再将瓷砖与窗框重新密
封(同时将洗衣机伴侣内部插座调整至柜台面以上,同时解决洗
衣机伴侣与墙体缝隙问题),彻底解决窗户开启问题(窗框位置
墙体外扩);(2)将洗手盆上柜内电线线路采用管箍粘结在柜子
顶板与背板位置);(3)拆除卫生间地漏位置瓷砖,重新黏贴,
使地漏正对排水管(将排水管向上延伸至地漏,使地漏可以直接
承插至排水管);(4)西卧室东墙墙面打磨处理,重新刮腻子找
平,该房间统一粉刷处理。5.9对于修复价格,属于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资质范围内,我单位不具备该资格,该鉴定费也不包含该事
项。
为确定涉案房屋不达标部分的工程造价,经**委托,
**********,************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评定
******××坊××号楼××单元××室房屋室内装修不达标工程
造价为7442.53元。原告***为上述鉴定支出了鉴定费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格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室装修报价单(基础项目)》、《补
充协议》、原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收据、****************
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
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证明,**予以确认。
**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案涉装修合同能否解
除;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有无**;三、承担付款责任的主
体。
关于焦点问题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
实,除原、被告双方在装修报价单中约定的“太阳能水箱封柜”
并未施工外,其他项目均已完工,故涉案装饰装修合同已基本履
行完毕。根据****************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可以看
出,被告施工的项目虽有瑕疵,但并非根本违约,故原告**解除
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原告**被告返还未完成装修工程款700元
的主张,双方对装修报价单中约定的“太阳能水箱封柜”项目并
未施工均无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格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室
装修报价单(基础项目)》,对于款项支付进度调整为:首付款
65%、中期款25%、尾款10%,即原告在验收前应向被告支付款项
72000元(80000元×90%)。庭审已查明原告向被告***共计付款
68000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告已支付的款项中包含该部分
款项。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房屋修复费用,原告以被告施工不达标为由提
出鉴定申请,**对涉案房屋的修复价格进行鉴定。根据**委托、
****************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以及************作出
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评定涉案房屋室内装修不达标工程
造价为7442.53元,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主张
的房屋修复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是原告为查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
量问题以及不达标部分的修复费用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该
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
损失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
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
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实际包含了损失赔偿费用,**对原
告主张的修复费用及鉴定费已予以支持,其损失已得到弥补,原
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其所受损失超过了被告因违约造成的
损失;且原告亦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中期装修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
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
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对原告的该项请
求,**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涉案房屋系被告***组织人员进行装修,装
修款亦由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故**认定被告***为涉案装
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而在《格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室装修
报价单(基础项目)》、《补充协议》中,均加盖有被告******
印章,被告******对加盖其公司印章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被告
******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费用,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
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
修复费用7442.53元、鉴定费2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3元,减半收取计1601元,由原告*****1298
元,被告***、**************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济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尊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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