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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发(作者:石康)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落实优秀高层次人才
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5.04.07
• 【字 号】吉府发〔2015〕2号
• 【施行日期】2015.04.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落实优秀高层次人才待遇实
施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15〕2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
各单位:
现将《吉安市落实优秀高层次人才待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7日
吉安市落实优秀高层次人才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保障优秀高层次人才的各项
待遇,根据《中共吉安市委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吉
发〔2012〕9号)和《吉安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社会组织中工作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均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人员均属本办法所称的优秀高层次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全国杰
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千人计
划”、“万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
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中宣部“四个一批”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
者;
(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学
术技术带头人,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
目主要负责人;
(四)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突出贡献人才”、省“赣鄱英才555工程”
入选者;
应累计不少于2个月,方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
第二章 待遇保障
第四条 生活津贴。优秀高层次人才在吉安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社会
组织工作(服务)期间,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津贴: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条件的人才,每人每月5000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条件的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条件的人才,每人每月500元。
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由符合
低标准条件晋升到符合高标准条件的,从晋升当月起按对应标准发放。
市政府现有对行业、系统的高层次人才发放类似生活津贴,如标准高于本规定
的,从其标准;低于本规定的,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生活津贴不重复发放。
第五条 住房。
(一)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优先
入住所在地人才公寓。
(二)若用人单位配建产权房,引进的非本市籍人才均有资格按市场价申请购
买产权房,市政府按市场价给予适当奖励,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
(三)以刚性方式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期协
议的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购买商品房的,可享受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按
每人(户)一次性发放。具体标准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条件
的人才为50万元,符合第(三)项条件的人才为20万元,符合第(四)项条件的
人才为10万元,符合第(五)项条件的人才为5万元。在当地没有购房,与用人
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期协议临时租房的,3年内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
元、1000元、800元的租房补贴。用人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购房补助费和租房
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属财政差额拨款的,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50%;用人单位属企业的,由同级财政承担30%,企业承担70%。购房补助费和租房
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按就高一方全
额、另一方半额的补贴标准实施。
(四)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达法
定退休年龄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
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可按引进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
存基数。
第六条 医疗保健。
(一)在市中心人民医院、上海东方医院吉安医院、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和各
县(市、区)人民医院设立优秀高层次人才就诊专用窗口,并建立优秀高层次人才
健康档案。
(二)优秀高层次人才在以上医疗单位就医,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免收普通
门诊挂号费,优先检查、治疗,优先入住病房。
(三)优秀高层次人才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聘请健康咨询专家顾问定
期为优秀高层次人才举办“健康讲座”。
第七条 社会保障。
(三)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可以重新建立
档案,免收人事代理费。经核准后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工龄
连续计算。
第八条 落户。
(一)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市外优秀高层次人才,凡申请落户我市的,由公
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引进的外国国籍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凡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
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及
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可随调随迁,一般按照对口安置的原则,由用
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报相关部门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 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一)优秀高层次人才可优先安排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进修深造、攻读学位
等,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和时间上的保证。
(二)优秀高层次人才可被邀请参加由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面向
社会组织的高层论坛、学术报告、知识讲座等活动。
(三)优秀高层次人才可免费办理市、县(市、区)主要体育场馆的健身卡。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高层次人才有其他待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组织实
施。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委人才
办)、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对本办法适用对象的认定申报工作,
由申请人填写《吉安市优秀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和《井冈英才服务卡申领
表》。各地、各部门汇总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委人才办会审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批准。
申请人属本办法第二条中(一)至(六)类适用对象的,须提供国家、省、市
申请,由市委人才办核准后补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井冈英才服务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
的待遇: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
(二)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
的;
(三)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吉安工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需支付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及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市委人才办每年组织对享受本办法各项待遇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工作
考核,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等情况。考核结
果作为是否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
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则
空气污染费-爱情经历的六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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