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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4日发(作者:席国光)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1-1
执行日期:2006-1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
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
办法》(财建[2004]36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
称家装工程)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以下简称家装
计价),是指居民(以下简称业主)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与家装企
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家装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
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家装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和诚信的原则,并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
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
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六条 家装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格式由下列表格组成
(一)封面;
(二)家装工程计价表;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 家装计价应根据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附录2中未包括的项目,
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市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 家装计价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2的规定设置;
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家装工程的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
001起顺序编码。
第九条 家装计价的依据: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家装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及其有
关规定;
(二)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
信息或市场价格;
(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工艺说明;
(四)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第十条 家装计价应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完成家装工
程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合理的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管理费和利润,按规定计取税金,提出工程报价,经与业主协商后,
确定施工合同价款。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报价,不得故意漏项、缺项。
第十二条 家装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组成应包括完
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
费和利润。
综合单价不得包括业主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第十三条 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的计算:
人工费=Σ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材料费=Σ材料消耗量×材料单
价机械使用费=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第十四条 管理费、利润的计算:应以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
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合理确定费率和利润率或参照
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参考费率和利润率计算。
第十五条 税金的计算:依据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综合税率及其
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六条 家装计价文件,应加盖家装施工企业公章和编制人员
的执业专用章。编制计价文件的人员应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家装计价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的重要依
据,应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业主、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
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数额、支付时限;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时限要求
和金额支付方式;
(五)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 业主与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办
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内预
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应划分不同阶段及时支付,水、电、气
等管线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3天内,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
的6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家俱、天棚、厨卫、涂饰等工
程经验收合格后3天内,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85%%,不
高于合同金额的95%%.
第二十二条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减,其工程
项目、工程量的调整由承包人提出,经业主核实确认后,作为支付工
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整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
确定:
(一)当报价中已有适用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按报价
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可参照
该综合单价确定。
(三)当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
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与业主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第二十四条 业主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及预算书以外的零
星工程项目,承包人应首先就用工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的材质、规
格型号、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等向业主提出施工签证,
业主签证认可后承包人方能施工;业主未签证认可,承包人施工后发
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供下列
结算文件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包括水、电、气等管线走向图);
2.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编制说明;3.工程补充协议;4.工程设计变
更、隐蔽工程验收单;5.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6.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业主递交工程竣
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合同没有
约定期限的,以7天为限)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同认
可。
第二十七条 业主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书后5天内,支付合同金额
的余额及因变更后追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采用武汉建筑装
饰协会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计价的约定,应按本
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造价管理站应在工程造价信息网及相关媒体上,
定期发布家装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为家装计价和工程结算提供参考依
据。
第三十条 家装计价活动中,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市装饰装
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市建委建立家装企业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
度,对家装企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建委将及时记入其信用档案,
同时在武汉建设网或其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家装企业违反本办法,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的家装企业,由市建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取得《家装企
业行业准入证书》的家装企业,由市建筑装饰协会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依照《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
行)取消其家装行业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发现家装计价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有权向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
造价管理站举报或者投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1日
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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