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发(作者:)

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素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1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95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娜高中日盛新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素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曹洪

【当事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素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曹洪玉

【当事人-个人】成素娟曹洪玉

【当事人-公司】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颜佩栋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徐彤彤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颜佩栋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徐彤彤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颜佩栋徐彤彤

【代理律所】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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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成素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曹洪玉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判认定晶城公司支付成素娟劳务费69050元及利息,依据是

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代理无因管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管辖第三人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

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判认定晶城公司支付成素娟劳务费69050元及利

息,依据是否充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盖章确认的《关于中国电信

信息服务(青岛)基地一期工程欠款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成素娟、曹洪玉在涉案项目

提供劳务及晶城公司向成素娟、曹洪玉支付3.5万元用于人工费发放的事实,但晶城公司仍

在一审中否认成素娟、曹洪玉为涉案项目提供劳务,其陈述与事实不符,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晶城公司虽主张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李传勇,且已超额支付李传勇工程款,但其二审提交

的《内部承包管理约定》载明的主体并非李传勇,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李传勇系涉案项目

转包方,故晶城公司据此主张追加李传勇为本案当事人、其不应向成素娟支付本案劳务费,

理由不成立。涉案项目发包人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已完成向晶城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

晶城公司作为承包方、劳务接受方,作为终局责任人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成素娟在涉案工

程提供劳务,且提交的曹洪玉出具的《未付工人工资详细表》明确载明工人姓名、工时、劳

务费等,晶城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传勇系转包方以及成素娟主

张的工人劳务工作量、劳务费数额及发放情况,且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成素娟的主

张,故一审结合上述证据认定晶城公司支付成素娟劳务费6905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

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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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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