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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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王强,*,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
中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济阳县崔寨镇国道220线西侧(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
侧)。
法定代表人: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宜逊,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佳潞,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
市财源大街东段43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中,案外人王强对本院查封济南市市中区××号××号楼××
单元××号储藏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强称,请求法院解除对济南市市中区××路××号
××号楼××单元××号××室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于
2017年3月15日在被执行人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上
述房产(储藏室),购置价格为74996元,储藏室合同面积为
43.96平方米,与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办理了交付手续。后案外人从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公示页
面得知上述房产(储藏室)被查封,因该储藏室已于2017年3月
15日由案外人全款购买并交付且使用至今,故特向贵院提出异
议,请求解除对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
××号××室的查封,切实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王强
提交了房屋定购单、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消费凭证、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屋
权属状况信息、房屋照片等证据证实其主张。
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一、案外人提出的
执行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不予支持。
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
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
定,应不予支持。综上,案外人提出的本案执行异议,恳请法院
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中奥
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
月1日作出***********。2021年8月17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
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路××号
××号楼××室房产(权属证号:济南2××2),查封期限三
年,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
另查明,2017年3月15日,出卖人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
司与买受人王强签订房屋定购单及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载
明:买受人购买楼号:××#住宅楼【单元】【××】【层】××
房号:××,用途为储藏室,总价款74996元。同日,王强向泰
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74996元,泰安中奥投资置
业有限公司开具购房款收据并将储藏室交付王强。2022年4月18
日,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储藏室购房
款发票。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稿)、房屋定购单、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山东增值
税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因案外人王强申请解除对案涉储藏室的查封,基
础法律关系是对案涉储藏室主张所有权,本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
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
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
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
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
理过户登记。”本案中,2017年3月15日,案外人王强与泰安中
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定购单及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系在法院查封之前;同日,王强通过银行转账缴纳购房款74996
元,已支付全部购房款,2022年4月18日,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
限公司开具××#-××××储藏室购房款发票;案涉储藏室在合
同签订当日交付至王强,王强占有使用系在法院查封前;未能办
理过户登记非买受人王强自身原因所致。综上,案外人主张实体
权利以排除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室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
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
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郝振龙
审判员 李 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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