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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4日发(作者:阎志祥)
电价类文件汇编
第一部分:黑龙江省现执行电价表
第二部分:现执行用电类别说明
一、居民生活电价
1、居民生活用电应用范围:居民生活用电是指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用电。(国家
计委、电力部计物价〔1993〕1117号文件补充说明第一条已明确规定)。
2、其他规定:
(1)街道和个体办(幼儿)园给予优惠政策,电费按居民使用标准收取。但不执行梯级优惠
电价。(目前省公司没有明确是否执行)(黑教联发[1996]7号《印发〈关于解决进一步发展幼儿
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暂不执行居民电价。
(2)无独立经营场所,利用居民生活住房从事小家电修理、开设小食杂店的混合用电,住房
以居民生活用电为主,执行居民生活价格,但不执行优惠电价。其他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相应类别电价。(黑价格字[2001]141号《黑龙江省
物价局关于商业用电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
(3)军队团及以下营区营房的生活用电(不含利用营房经营性用电及其它用电),执行居民
生活电价。但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军队用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驻军用电,不包括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所属森林部队、水电部队、交通部队、黄金部队、消防部队、边防部队、
内卫部队(包括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护卫,城市巡逻等)和机动师等用电。(黑电市
营部[2002]163号《关于营业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高校公寓和学生宿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但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高校是指国家
统一招生的高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48号)《国家计委关于
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黑价格字[2001]237号“黑龙江省物价局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小学用
电执行居民电价。
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自
2004年8月1日起执行。范围: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高校,
以及普通中专和普通成人中专所属的学生食堂、澡堂用电。(黑电市营[2005]21号、黑教联[2
004]53号、教发[2004]15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
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5)对社会福利机构用于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要求与其他用电
分表计量,如不能分表计量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比例,该用电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社会福利机
构是指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
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等,不含精神病医院。(黑电市营部[2004]171号
《关于明确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6)同价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用户(以下简称“低保户”),省电力公司向
省民政部门统一计缴低保用户补贴,由民政部门在每月每户30千瓦时电量以内予以专项补偿,开
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每月每户定额补贴2.13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
每月每户定额补贴2.58元,具体补贴办法由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制定。(黑价
格字[2004]2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7)供电企业向纳入农网改造的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所属供电部门销售的居民生活
电量,在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880号文件批准的居民电价基础上,暂按降低0.084元/千瓦时执
行。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系统供电部门对其供电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降低
0.12元/千瓦时,降低后的居民电价不低于0.47元/千瓦时。考虑自备电厂原因,省农垦总局所属
红兴隆、建三江及牡丹江农垦供电企业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低水平,由省农垦区物价局另行确定,
报省物价局备案。(黑价格字[2004]2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
知》)
2005年4月20日抄见电量起,农垦、森工系统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执行0.47元/千瓦时。核
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0.141元。取消向居民收取的每户1千瓦时的表损电量。(黑价格字[2
005]78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垦、森工系统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8)对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鹤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04年4月1日起,居民生活电量执行0.42元/千瓦时(黑价格函字[2004]
17号、黑电财[2004]362号)。
(9)黑龙江省居民同价自2004年4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伊春林业电网同价自2004年9月
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3、居民生活电价优惠
(1)为鼓励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定量定价"优惠。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实
行梯级电价(包括居民用户安装的电锅炉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每户每月超过150千瓦时以上部分,
每千瓦时降价0.06元;超过300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降价0.10元。由物业管理部门抄表收
费的物业小区用电优惠政策另行制订。(黑价联字〔2000〕30号《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电力
消费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
(2)居民用户不能享受梯级电价优惠政策的规定:
a、大企业转供的居民用户不享受梯级电价优惠政策,如油田、煤矿及其他企业转供的居民
用户;
b、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不享受梯级电价优惠政策;
c、多户合表、室内表及其他按月抄表有困难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梯级电价优惠政策,待计
量装置改造完成后执行。如平房、老旧楼房的室内表、合表用户,顶楼加装防盗铁栏、家里养狗等
按月抄表有困难的用户。
(3)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有权停止其实行梯级优惠电价的规定:
a、发生欠费的居民用户,供电企业有权对其停止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b、一户一表用户为享受优惠而私自合表用电的用户,供电企业除对其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外,
有权对其停止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c、居民用户发生窃电等违约用电行为(包括与供电企业工作人员联合违约用电的),供电
企业有权对其停止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1、非居民照明电价应用范围:非居民照明电价适用于居民生活用电外,执行原电价表"照明电
价"的用电量。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用电以外的照明用电以及空
调、电热用电,或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动力用电等,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计物价〔1
993〕1117号《关于印发〈东北电网电价表〉的通知》)
(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等一般照明用电;
(2)铁道、航运、机场导航等信号灯用电;
(3)总用电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灯用电;
(4)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5)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
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6)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
以及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
(7)除大工业用户车间内、商业用户外,其他用户,凡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
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
(8)凡电灶、烘焙、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汽浴、吸尘器等用电。但工业性生产和商业用电
除外;
2、其他规定:
公路收费站、救助站、养鱼池的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用于办公场所的写字楼用电、
动物医院或宠物医院用电,按用电性质分别执行非工业和非居民照明电价;个体诊所、电脑学校根
据其用电容量和性质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或非工业、非居民照明电价分算。(黑电市营[2003]170
号《关于执行电价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三、商业电价
1、商业电价应用范围: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用电。
(黑价联字[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问题的通知》)。
(1)商场、商店、通讯器材经销点、物资供销、仓储、服装家具店、药店、酒店、宾馆、招
待所、旅社、茶座、咖啡厅、餐馆、洗染店、发廊(屋)、浴室、美容厅、录像放映点、影剧院、游
戏娱乐场所、照相店、彩扩摄像店、歌舞厅、卡拉OK厅、健身中心等用电。
(2)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公司等金融业的营业场所用电,以及收费的旅游景点、房
地产经营场所和中介服务用电。
2、其他规定:
(1)黑价格字[2001]141号《关于商业用电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规定:
a、加油站、广告服务、网吧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b、商业用电与其他用电混合的,如金融业、电信业等营业场所与办公楼混合用电,应按不同
用电类别分别装表计量收费,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各类用电比例。
c、冷库(不包括商场、商店自用冷库)用电,不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d、无独立经营场所,利用居民生活住房从事小家电修理、开设小食杂店的混合用电,住房以
居民生活为主,执行居民生活价格,但不执行优惠电价。
(2)黑电市营[2003]170号《关于执行电价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
a、下列用电属商业用电:各种临街门市、市场摊位,包括从事小修理、小加工的门市或摊位;
旅游景区内的疗养院;有商业性质用电的写字楼;虽未挂牌但已对外营业的各类经营场所;商业经
营场所的临街楼体照明或广告宣传用电;经营收费的停车场、车库。
b、商业用电包括用户的灯、力全部用电,所以在对用电容量达到100kVA及以上的商业用户计
算力率电费时,不存在减照明用电问题。
c、用于办公场所的写字楼用电、动物医院或宠物医院用电,按用电性质分别执行非工业和非
居民照明电价;个体诊所、电脑学校根据其用电容量和性质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或非工业、非居民
照明电价分算。
(3)100KVA(KW)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执行力率、峰谷电价。力率标准为0.85。
(4)大工业用户转供的商业用电,可核定比例或定量方式执行。但在计算基本电费时按商业
用电180千瓦时折合1千瓦(千伏安)扣减基本电费。
四、非工业电价
1、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
产,其总容量在3KW及以上者。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1)机关、部队、商店、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
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
场及其他处所的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和专门对外营业的电影院、影剧院、电影放映队、宣传演
出队的剧场照明、通风、放映机、幻灯机等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6)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2、其他规定:
(1)非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
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量,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目前部分地区历史遗留下来的电车用电优待电价,应逐步取消。
(3)根据(黑电市营部[2003]170号)国网直供农村机井用电,是排灌与自来水合用的,在
排灌期按各类用电比例分算,非排灌期按非工业电价执行;
3、电采暖电价
黑电财[2002]280号《关于理顺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价格的通知》规定:
(1)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分类
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必须为独立回路供电、单独装表计量,具体分类为:居民住宅集中
电采暖用电、非居民集中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居民单户电采暖设备用电。
(2)集中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执行分时电价
为了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对集中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执行峰谷电价,其中非居民集
中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的峰谷时段执行现行峰谷电价时段;居民住宅集中电采暖用电的分时
电价时段调整为:16时至21时为峰段,22时至6时为谷时段,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3)执行范围、时间及其它
本通知适用于国家电网直供用户,自2002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2002年8月1日前已
运行的电采暖用电在2002至2003年和2003年至2004年两个采暖期内,按照本通知的峰谷平时段
和电价,执行平谷电价,2003年至2004年采暖期结束后,执行峰谷平电价。
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在上述电价表所列电价基础上加收0.007元/千瓦时。
黑电市营部[2002]243号《关于明确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范围的通知》规定:
省公司出台了“关于理顺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价格的通知”规定:
a、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范围
居民住宅集中电采暖用电,是指居民整栋楼、居民小区、物业小区等居民住宅应用电采暖设施
建设单一热源,在采暖期集中供热,且电采暖设备具备独立供电回路,单独计量的用电。
居民单户电采暖用电,是指单户居民应用电采暖设施取暖的用电,要求与居民生活用电共用一
套计量装置,执行居民梯级电价优惠。 根据《关于执行居民“同网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黑
电市营部[2004]81号)规定,对居民单户电采暖(单体电锅炉)用户在采暖期内可选择按现行
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执行平谷电价或梯级电价。具体执行范围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国网直
供居民用户。用户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自费购装平谷表,并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峰谷
平时段划分按国家能源经[1992]473号文件执行,其中峰段按平段计算。平谷电价的执行,按目
录电价作为基价执行,然后扣减三峡、农还、城市附加费。非采暖期内执行居民梯级电价,享受梯
级优惠。
非居民集中电采暖用电,是指居民住宅以外的用户建筑应用电采暖设施取暖,电采暖设备总容
量在100kW及以上,且具备独立供电回路,单独计量的用电。电采暖设施包括电热锅炉、地热电缆、
电热膜、热泵(水源热泵、地源热泵)、低温辐射板、液体动力加温器等。
非采暖电锅炉,是指利用电能加热给水以获得蒸汽或热水,设备总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且
具备独立供电回路,单独计量的用电。
b、采暖期及已运行电采暖用电的说明
采暖期界定在本年度10月1日至下年度的4月30日。集中电采暖设备在此期间的用电执行相
应的电采暖用电价格。非采暖期用电,采暖设备是电锅炉的执行非采暖电锅炉用电的价格和峰谷平
时段,其他采暖设备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相应用电类别的电价和峰谷平时段。
2002年8月1日前已运行的非居民集中电采暖用电总容量小于100千瓦的,可仍执行电采暖
优惠电价。要求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并将用户名、用电地址、设备容量、供热面积、设备名、设
备厂家的明细汇总,于9月1日前上报省公司备案。对于新建的用电总容量小于100kW的非居民集
中采暖用电和非采暖电锅炉用电,按实际用电类别执行正常目录电价。
c、电采暖用电的管理要求
综合楼(居民住宅与工商企事业单位混合的建筑)集中供热的电采暖用电,居民采暖面积达到
60%及以上的,按居民住宅集中电采暖峰谷时段和电价执行,并分算非居民集中电采暖优惠;低于
60%的,按非居民集中电采暖电价和峰谷时段执行,并分算居民集中电采暖优惠。
新建集中电采暖、100千瓦及以上非电采暖电锅炉用电以及新型的电采暖设施的应用需经各供
电公司市场开发处审核鉴定,并报省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备案。
自“关于理顺电采暖及非电采暖电锅炉用电价格的通知”下发之日起,以前文件中涉及电采暖
的内容与之相抵触部分一律按新通知内容执行。
根据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电财[2003]401号《关于转发调整电价有关文件的通知》规定:
对集中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价格根据文件(省物价局黑价明传[2003]22号)要求每千
瓦时提高0.8分钱。
峰电价
分类 电压等级 元/千瓦
号 千瓦时
元/千瓦时
时
0.208 0392 集中电采暖及非采暖1千伏以下 0.576
平电价 备注
谷电价 元/序
1电锅炉用电 1千伏及以不含城市
上 0.561 0.203
2居民单户电采暖用电 1千伏以下 执行居民梯级电价或在采暖期期间执行
0.382
附加费
平谷电价(黑电市营部[2004]81号)
五、普通工业电价
根据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规定:
1、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
变压器容量不足320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
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
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2、其他规定:
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
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六、大工业电价
1、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融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
在320(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
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
的用电;
(3)自来水厂用电;
(4)工业试验用电;
(5)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6)电气化铁路用电,其基本电费以牵引变电站为计费单位。
2、电价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制电价。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电力)计算的电价。
3、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
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国家计委计价格[200
0]880号、黑电市营部[2001]88号)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
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
用户必须提前15天提出最大需量申请,经供电企业核准后,双方签署协议。在协议签署之
日起1年内保持不变。次年,用户重新申请。用户若不申请,供电企业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用户必须安装最大需量表。最大需量以15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为准。如有不通过专
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大需量申请,其申报需量不得低于总装接容量的40%,以供电企业
核准数为准。最大需量低于总装接容量的40%时,按总装接容量的40%计算基本电费;高于总装接
容量的40%,低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使用最大需量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核准数时,超过部分
加倍收费。
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认真核定最大需量申请值,原则根据用户生产计划和同期用电情况核定,核定值与实际最大
需量误差应在±5%以内。
4、其他规定
(1)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并入电力用电。其非生产照
明和生活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
(2)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并
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3)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不减照明容量(东电财[1988]1563号);
(4)根据黑电市营[2000]374号,对大企业转供的商业用电可采取核定比例的方式执行,
但执行中应比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按对商业用电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折合为1千瓦(千
伏安),扣减基本电费。
(5)根据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文件黑电用营[1998]413号《关于对停产的大工业用户收
取基本电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省局决定在当前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时期,暂时调整对停产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收
取办法。
关于对停产的大工业用户收取基本电费暂行办法
(1)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停产工业企业,不再办理暂停用电申请。对用户办理的减容超过两年电
权保留期又无能力支付电费的,暂缓执行强复措施,对此部分容量不再收取基本电费,同时也不再
保留用电权。
(2)对企业已经停产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但受电设备无法全停,仅有照明及保安电力或转
供外环用户用电的。应同用户协商,摘除转供用户,然后将受电设备容量减到315千伏安以下,改
按单一制电价计收电费。对企业没有小容量变压器的,由供电企业协助解决,可以采取有偿转让或
租赁方式。
(3)对一个计量点内有多台(组)受电设备的停产企业,只要是整台、整组申请减容,不再受办理
次数限制。但对其恢复生产后又申办减容的,减少的设备容量在减容期间应收取50%的基本电费。
(4)对因拖欠电费被供电企业中止全部供电超过六个月的用户,可暂对其不发行基本电费。但用
户在两年内要求恢复供电的,应补收50%恢复供电设备容量的基本电费。对超过两年不用电的取消
其用电权。
(5)不允许对暂停、减容用户强复后应收的基本电费挂在帐外发行。已经列在帐外的应立即纳入
帐内,否则,按违纪严肃处理。
(6)对今年以来停产企业由于执行原规定强复收取基本电费造成欠费,请各单位认真调查清理,
并将详细情况报省局用营部收费办。
(7)由于执行本办法造成对售电平均单价的影响,由各单位自行消化。
(8)本办法不适用于办理暂停的用户和非停产企业。
(9)本办法自98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省局用营部。
5、大工业电价特殊政策
A:差别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4]1124号规定:
(1)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利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
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
国家产业政策允许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
对原执行国家优惠电价政策的14家重点电解铝企业,由于今年1月1日已恢复征收农网还贷基
金(电价),此次电价调整比其它工业企业适当少调,具体企业名称及调价标准见附表。电石行
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省级政府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
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2)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发改电[2003]124号)中关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
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的规定停止执行。
(3)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
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重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
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
03]103号)有关规定,为运用价格杠杆。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
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特制定本目录,用以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等3类企业(项
目),试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下、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
2、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
材产品。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
二、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1、1999年9月1日以后2004年4月以前,新建的年产10万吨以下电解铝项目(利用技术改造淘
汰自焙槽和小预焙槽等落后生产能力的项目除外)
2、2002年4月以后未经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准建设的电解铝项目。
三、铁合金行业
(一)淘汰类
3200KVA及以下矿热炉、3000KVA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KVA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
精炼电炉除外)。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铁合金项目。
四、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
五、烧碱行业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六、水泥行业
淘汰类:
1、窑径小于2.2米(含)水泥机械化立窑。
2、窑径小于2.5(含)水泥干法中空窑(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注:未列入以上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项目)。
B: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
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价标准分别为:辽宁省1.5分钱、吉林省1.45分钱、黑龙江省1.
5分钱(2005年5月1日煤电价格联动调价幅度为2.93分/千瓦时,按目录电价表执行即降低1.4
3分/千瓦时)。(发改价格[2005]666号《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农业生产电价
1、适用范围
农村社队、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垦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
场或农业基地的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
捕虫用电。
2、其他规定
(1)除上述各项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农村其他电力用电,如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炒茶等
用电,均按非、普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2)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免农贷2分;
(3)国家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免三峡4厘;
(4)根据(东电财字[1985]第375号)规定,不属于商业性加工的农副加工用电仍应执行农业
生产电价。
(4)根据((87)水电财字第163号)规定,凡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贫困县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
(不含粮食加工厂),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5)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电价的,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特急发改价
格[2004]1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字[2004]
145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范围:1、对鱼塘、水库用电,无论是以开杆
钓鱼为主还是以水产养殖为主,凡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水产局养殖许可证或乡、镇、村鱼塘(土地)
承包合同的,其抽水、灌水、加氧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集养鱼垂钓、餐饮住宿为一体的休
闲娱乐园、度假村,以休闲娱乐项目为主营项目,其养鱼垂钓部分与其他用电一同执行商业电价。
2、对从事家禽、畜牧、特种养殖(犬类、毛皮动物等)的畜禽场、孵化厂生产(养殖)等用电执
行农业生产电价,饲料加工(厂)、禽畜产品加工(厂)等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3、对家庭
种植业、养殖业用电,与居民生活混合用电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4、对大棚作物育苗、种植,
包括谷类、豆类、薯类作物、蔬菜、瓜果、药材、菌类、观赏花卉种植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对果树种植、苗圃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5、对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不减免农网还贷资
金。(黑电财[2004]361号)
八、趸售电价
1、适用范围
按新营业区划分确定的趸购转购单位
2、其他规定
(1)趸售范围内的大用户或重要用户,应作为直供用户,不实行趸售。
(2)转供电补贴,每度2厘。转供费用包括转供电量损失和维护、折旧费用。
(3)对20、22、23、33千伏受电的用户,按35千伏电价计算电费;对个别11、13.2、13.8千伏
受电的用户,按10千伏电价计算电费。
(4)黑电市营部[2004]171号《关于明确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
(一)为解决各农电企业大工业用户倒挂问题,对其营业区内确属购销倒挂的大工业用户按转
供电方式进行管理,具体明确如下:
1、农电企业与大工业用户共同向电业局提出转供电申请。
2、由各电业局供电局与农电企业、大工业用户签订委转供电合同。合同期为一年,每
年签订一次。
3、电业局(供电局)对此类用户按直供大工业目录电价发行,同时,按转供电量向农
电企业支付0.05元/千瓦时转供费。农电企业对大工业用户的管理方式不变。
4、对此类用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由农电企业按原办法执行。
5、各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并报省公司备案。
6、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正常向大工业用户执行,不再折扣22.6%的线损。(黑电
财[2004]361号)
(二)对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电网趸售电价按发改价格[2004]1124号文件附件四电价表执行新
电价,增加“大工业用电”类别,该类不计算基本电费。
九、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1、(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1)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
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
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a.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对工业用户)、
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b.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对工业
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商
业用电依此执行力率电费。
c.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
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d.根据东电财字[1985]第306号规定,凡一个县(区)内县城和乡村用电由农电部门统一
管理、统一售电的,电业局对趸售单位(按计量点计算,下同)实行0.85标准值,低于0.85时实
行加收电费,超过0.85时予以减收电费。
凡一个县区内县城和乡村用电,由电业局和农电局分别管理、分别售电的,趸售单位的功率
因数未达到0.80标准值的电业局对趸售农电单位按0.80标准加收电费,在0.80-0.85之间不加
不减,超过0.85时,按0.85标准值予以减收电费。
3、功率因数的计算
(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
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
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
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3)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
度表,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定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备案。
4、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
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表” 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1)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90,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下列标准:
功率因数值在0.91至0.95之间,月电费减少0.15%至0.75%,即每增加0.01月电费减少0.
15%,超过0.96月电费减少0.75%;功率因数在0.89至0.70之间,月电费增加0.5%至10%,即功
率因数每降低0.01月电费增加0.5%,功率因数在0.69至0.65之间,月电费增加11%至15%,即
功率因数每降低0.01月电费增加1%,功率因数在0.6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2)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85,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下列标准:
功率因数值在0.86至0.90之间,月电费减少0.1%至0.5%,即每增加0.01月电费减少0.1%,
功率因数值在0.91至0.93之间,月电费减少0.65%至0.95%,即每增加0.01月电费减少0.15%,
超过0.94月电费减少1.1%;功率因数在0.84至0.65之间,月电费增加0.5%至10%,即功率因数
每降低0.01月电费增加0.5%,功率因数在0.64至0.60之间,月电费增加11%至15%,即功率因
数每降低0.01月电费增加1%,功率因数在0.59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3)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80,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下列标准:
功率因数值在0.81至0.90之间,月电费减少0.1%至1.0%,即每增加0.01月电费减少0.1%,
功率因数值在0.91时,月电费减少1.15%,超过0.92月电费减少1.3%;功率因数在0.79至0.60
之间,月电费增加0.5%至10%,即功率因数每降低0.01月电费增加0.5%,功率因数在0.59至0.
55之间,月电费增加11%至15%,即功率因数每降低0.01月电费增加1%,功率因数在0.54及以下,
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5、根据电网具体情况,对不需要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
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
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报电网管理局备案。
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
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6、其他
(1)东电用财字[1984]第958号规定,其他(普通)工业用户、非工业户装见容量在100千伏
安(千瓦)及以上的,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如灯动合表计量时,计算月份平均功率
因数值,应减除当月的照明有功电量,但设备容量不予减除,计算功率因数电费的基数不包括相应
的照明电费。(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不参加力率电费计算)
(2)东电财字[1985]第306号,考虑目前农电趸售单位的现状,各电业局在考核农电趸售计量
点功率因数时,暂不扣除照明容量。
(3)代收项目不参与调整电费计算。
(4)根据黑电市营[2000]374号,100KVA(KW)及以上的商业用电是原非工业用电中分离出来
的一种电价,按国家规定应执行峰谷和力率电价政策。功率因数执行标准为0.85,但是计算商业
用电力率时,不减照明电量。
(5)黑电市营部[2001]275号规定,满足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条件的用户,如其居民生活用
电量超过其总用电量的40%,暂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十、峰谷分时电价
1、能源经[1992]473号〈关于东北电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复〉
(1)实行范围
电网直供的容量在320(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
普通工业用户,趸售转供单位(指农电)。商业、电采暖用电依此执行峰谷,农业生产、居民、行
政单位、学校的非居民照明不执行。(计司价检[1998]63号《关于峰谷电价执行范围的复函》,
我省农电未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2003]141号)文件中提到除铁路、医院、部队、学校、机关等不具备调峰能力的电力用户
外,对大工业用户应全面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条件的地区,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
工业和其他电力用户也可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2)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 7:30—11:30
17:00—21:00
低谷时段:22:00-5:00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居民住宅集中电采暖时段:
高峰时段:16:00-21:00
低谷时段:22:00-6:00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3)分时电价确定
a基础电价:目录电价减代收三峡、农还、城市附加
b计价方法
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
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
平时段电价不变。
(4)其他规定
a.高供低计的用户,其变压器和线路损失电量按平时段电量计费。
b.对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在峰谷分时总电费基础上,计算增减收电费。
c.黑电营[1993]786号,对同一行政范围,二个及以上计量点用电户,其契约容量达到超
过100KW,一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2、根据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文件黑电营[1994]129号《关于对齐齐哈尔市电车公司、自来水公
司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情况的批复》规定:
电车分司、自来水公司、实属100kVA及以上非工业用户和大工业用户,理应执行峰谷分时电
价。
3、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文件急 计办价格〔1999〕848号《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电
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列入目录电价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
峰谷、丰枯分时电价。在确定计费基础电价时应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扣除上述三项基金。
十一、东电电力市场及跨区电价
1、跨区电价
东北电力送华北落地电价(含税)为千瓦时0.278元。东北三省各发电厂送华北电量的上网
价格统一为每千瓦时0.212元,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东北三省电力公司收取的过网费(含损耗)统一为每千瓦时3分钱;东北电网公司收取的过
网费为千瓦时1分钱;国家电网公司收到的专项工程联网费执行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
瓦6元,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2.43分钱。容量电价向送、受电双方收取,电量电价向受电主收取。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上依据(国家电网财[2005]17号和发改价格[2004]29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
定东北至华北跨区送电价格的通知》。
2、东电电力市场电价
伊敏电厂、元宝山电厂3号机组、营口电厂容量电价为每千瓦时每可用小时0.075元,执行3
年。(发改价格[2004]2516号关于核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部分电厂容量电价的通知)
十二、黑河星河销售电价
变压器容量:
<6300千伏安 基本电费15元/KVA.月 电价10KV0.23元/KWH,35KV0.22元/KWH。
≥6300千伏安 基本电费10元/KVA.月 电价10KV0.215元/KWH,35KV0.205元/KWH。
以上电价自2004年7月8日起执行。(黑价格字[2004]15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河市合作
区星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电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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