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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2023年9月8日发(作者:居节)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2.21

【字 号】京财文[2011]2858

【施行日期】2012.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

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858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

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

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

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

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中关村各分园区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中关

村管委会和各分园区管委会具体安排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园区创新环境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

化、培育高成长企业、做强做大企业、人才特区建设以及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方向

的其它支出。

(一)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孵化;推进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

小企业等。

(二)高成长企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大对中关村高成长科技企业贷款促进及

信用保险支持,拓展和构建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设立贷款及担保风险补偿机

制,鼓励金融机构为示范区高成长企业提供服务;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

准战略,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造国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

(三)做强做大企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积极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深入推进“十百千”工程,在重点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

集成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支持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深化科技金融改革

试点,扩大中关村股份代办转让试点和企业改制上市。

(四)创新环境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快人才特区建设,吸引和凝聚高端创

新创业人才;加快推进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促进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

发展;加强中关村品牌推广和创新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示范区文化氛围和舆论环

境;加强示范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积极推进创新集群及国家产

业化基地建设,以全面改善示范区创新环境,提升创新能力。

(五)人才特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快人才特区建设,吸引和聚集高端创

新创业人才;推进示范区人才公租房建设;支持高端人才创业大厦建设;支持留学

人员创办企业、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构建并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人才培

训体系,优化人才特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结构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拨付中关村管委会的专项资

金,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管理使用。各分园区预算经所在

区(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中关村管委会。

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当年项

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纳入财政备选项

目库,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项目申报单

位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或财政部门认为有必

要的,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同时将

各区(县)预算批复抄送中关村管委会。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批

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

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引起预算调整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

素确需增加项目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中关村管委会和各区

(县)每年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使用

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有关区(县)在预算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

中关村管委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拨付情况、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办法,健

全内控机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

进行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和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

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中关村科技园

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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