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8日发(作者:二手房翻新)
房屋漏水起诉法院的处理案例
在民用建筑中,房屋漏水作为一种质量通病广泛存在,在引起房屋漏
水的众多因素中,人为因素由于其本身的难以控制和不可替代性,成为引
起房屋漏水的主导因素。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屋漏水赔偿
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房屋漏水赔偿案例篇1
王先生诉称,20xx年5月30日,他购买了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出售的石景山区玉泉北里二区精装修房屋一套,自20xx年
11月起主卧卫生间洗练池上方屋顶沿下水管道持续滴水,顶部水泥板、
洗练池台面及水龙头受到侵蚀,滴水可溅到墙壁灯座,严重影响正常
起居使用并存在用电隐患。王先生多次向当时的物业管理公司和20xx
年更换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报修登记,前后两物业公司也曾多次联
系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员一起进行实地勘察,被告方答
应尽快给予修复。耐心等待多日后,被告在《住宅质量》规定的内并
未得到处理,一直拖延至今。致使半年多来卫生间无法正常使用,居
室内异味,给王先生的起居带来了极大不便。
王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居住权利,为了维护
原告合法权益不再继续受到侵害,避免或减少更大的损失,居住安全
得到保证,特请求法院查明情况,支持原告的正当合理要求,使漏洞
房屋尽快得到修缮,并补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及其他损失供给人民
币1万元整。
房屋漏水赔偿案例篇2
20xx年2月,陈先生一家入住安县花荄镇某居民小区,发现卫生
间顶部多处漏水、渗水。其后8年多时间里,开发商直接或委托公司
物业先后维修了5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20xx年4月,陈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对房屋进
行修补,并赔偿前期自己支付的维修、误工等费用2.58万元,另要求
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陈先生又申请追加物业公司
为被告,申请追加楼上住户黄先生为第三人。
审理过程中,被告开发商与黄先生达成一致意见,对黄先生的卫
生间进行了一次较大面积的维修,但陈先生卫生间顶部仍未修补。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开发商败诉,向陈先生赔偿交通、误工费、精
神抚慰金共计5700元;限被告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卫
生间及周边被漏水浸渍的墙面、屋顶进行修补,逾期则由开发商向陈
先生赔偿1000元,由陈先生自行修补。
一审判决生效后,开发商拒不执行判决,陈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后获得全部赔偿。
房屋漏水赔偿案例篇3
20xx年1月,谢梅香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到一套顶层住房,
整栋房屋是在两年前竣工的。可居住不到两个月,谢梅香便发现屋面
漏水严重。检测结果表明,系防水工程不达标所致。而如果修缮,不
仅工作量大,费用也不低。谢梅香曾找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公司表
示房屋卖给谢梅香后,便因房屋已经售空而撤离,有什么问题应找物
业公司。而物业公司认为,房屋漏水是因本身的内在质量所致,与其
管理行为无关,只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担责。在两方“踢皮球”的过
程中,谢梅香想到通过诉讼维权,但她却不知道自己究竟应当告谁?
房屋漏水赔偿案例篇4
消费者钱先生于20xx年6月购买了江苏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发的清扬康臣花园的期房。在验房签收时,钱先生发现该房屋客厅
顶部渗水,当即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解决问题。开发商三番五次敷
衍了事地进行了维修,始终没有彻底解决大面积漏水的问题,且态度
蛮横,漠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致使消费者至今不能入住。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
件。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
的质量、性能、用途。商品房是大宗消费商品,消费者购买是为了入
住使用,而经营者却敷衍、漠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使消费者的权益
受到损害。经营者理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诉讼维
权。
房屋漏水赔偿案例篇5
孙先生是宝安区某小区房屋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为精装修。
某房地产公司是开发商,该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某房地产公
司于20xx年5月2日向孙先生交付房屋,20xx年4月孙先生发现房
屋漏水,卫生间墙面受损,并造成楼下业主损失,经检测认定是地砖
下的自来水管漏水,防水层需要修缮。孙先生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协
商,双方相互推诿,后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对房屋防
水层进行修缮,并赔偿房屋墙部因水浸造成的损坏等经济损失10000
元。在上述案件中,孙先生家的水管漏水时间在质保期内,应由开发
商承担相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
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
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
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
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
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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