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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年10月9日发(作者:樊恭寿)

******人民法院

***********

原告(反诉被告):**************出生,**,住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K17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诉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暨反诉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装饰装

修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

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

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

**公司签订的《工程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于202******解除;

2.判令**公司向***支付逾期竣工赔偿款86,400元(按1,200

/天,自***********计算至**********止);3.诉讼费由**

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经营的“洋人阿婆棋牌室”委托**公司

进行店铺装修,工程地点位于******************公司于

**********签订《***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工程装修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约定装修设计费为48,000元,工程价款约

定为“可调价格:根据现场实际施工和图纸**调整”,暂定为

310,000元,分三期支付。工期约定为***********开工,于

**********竣工。施工过程中因**公司未能按时完工,*********

双方根据当时施工情况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的竣工

时间为**********,如**公司不能如期竣工,则每日向***赔偿

1,200元。***必须在签约当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124,000元。该

协议签订后,***按约支付了前两期的工程款,但**公司至今未能

就合同约定项目完成竣工。**公司延期施工导致工程一直未能竣

工和投入使用,为此给***造成了巨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闲

置、经营可得收入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判如

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对本诉辩称,合同已履行完毕,不

存在解除的情况。案涉装修工程已竣工,*************对水

电、隔断质量验收,并于**********对整体工程装修质量进行竣

工验收,验收结果均为合格,***在验收**表上签字予以确认,因

此,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公司按期交

房,并未逾期。竣工验收后,**公司即将房屋交付给***使用,

***也一直在使用该房屋经营,工期并未延期。事实上,*****

公司于*********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其中一份《补充协

议》约定:由于***方的**不在**,等********后,与**公司

核实好工程量签字后报双方负责人。***承诺,增项费用应在确认

增项工程量后两天支付。***据以**支付延期赔偿款项的另一份

《补充协议》以是前一份《补充协议》为前提的。因***方的员工

并未在******后对增项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亦未支付增项费

用;协议中另约定延期赔偿金是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前提的。***

配合,违约在先,故**公司于*************发送《告知函》,

明确解除上述两份《补充协议》,因此**公司并未延期,即使延

期,***亦无权**支付延期赔偿款。对于验收**表上手写未做好的

工程,一是因为部分扫尾工程不影响整个工程的竣工,二是因为

***未确认部分增项工程且未支付任何增项款,经催告后仍然拒绝

支付,故留下部分扫尾工程,三是因为有部分工程系

*************提出的增项,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即使

工程延期,责任也在于***。对于未施工的铺设防腐木项目,同意

扣除款项。综上,对***的本诉诉请均不认可,请求法院予以驳

回。同时,***未能及时支付尾款及增项工程款,属于违约,故**

公司提出反诉诉请,**1.判令***支付装修尾款31,000元;

2.判令***支付增项款79,601元;3.反诉费用由***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对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全部反诉请

求。对于反诉诉请1*****解除合同,基于工程存在重大质量

问题,直到起诉之日尚有大量工程未完工,未完工程款高达

33,061元,*****解除合同意味着已履行完毕的不再撤回、未完

工的不再支付尾款也不再****公司继续完成,故**公司**支付尾

款没有事实和法律**。对于反诉诉请2,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

***定价,关于增项系**公司的一面之词,***对增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委托方、甲方)与案外人**

(承接方、乙方)签订《***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约定乙方为洋

人阿婆工程提供设计,乙方于**********进行勘测丈量;设计费

为每平方米120元,实测使用面积400平方米,合计48,000元。

同日,***(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

了《工程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工程地点为*******的洋

人阿婆,工程自***********开工,于**********竣工,合同价款

310,000元;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因

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工期不顺延;工程款

分三次支付,进场前十日内支付50%即155,000元、水电验收隔

断结束后三日内支付40%即124,000元、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

10%即31,000元。

*************支付了首期款155,000元,************

支付了第二期款项124,000元。

************(甲方)与**公司(乙方)针对工地后期施

工,达成《协议》约定:乙方承诺甲方工程全部竣工时间在

**********结束;甲方必须在今天(7号)支付给乙方二期工程

款;乙方从现在开始只负责**中项目,直到竣工,如甲方提出其

它项,费用另计,工期顺延;乙方承诺甲方,此工地竣工,质保

期为壹年时间,人为除外;在甲、乙双方互相配合的前提下,如

乙方不能如期竣工,乙方赔偿甲方1,200元每天计算。同日,***

(甲方)与**公司(乙方)针对施工过程中,所做项目超出**

分,达成如下《协议》:由于甲方**不在**,等***********

上回**后,跟乙方现场项目经理核实好工程量签字后,报甲、乙

双方负责人;甲方承诺乙方,乙方的增加费用,应在确认后二天

必须给到乙方公司;防腐木的增加,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由甲

方直接把增加费用汇给乙方项目经理。

**********,双方对水电、隔断质量进行验收形成《水电、

隔断质量验收**表》,***为合格。**********,双方再次对工程

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表》,***为合格,同时明确未完

成工程如下:阳台全部防腐木、阳台防水、电梯房、墙裙、防火

门开的方向错了、阳台铁门、冷库门口柜子、三楼卫生间洗手

台。

************公司向***发送《告知函》,称“你与**

**********签订的*******洋人阿婆工程装修,原计划在

***********开工,于**********竣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你

认可的现场方案部分变动及你自理项目空调、新风迟迟配合不到

位等原因,为此***********去你处协商后续施工及付款情况,

达成共识,双方签字盖章后,由于你不遵守协议**,不配合**

的增加项目核实工程量,为此**觉得你违约协议在先,**不再认

可双方在*********签订的二份协议,同时发函告知你,**从明天

**********工人撤出****,暂停施工,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你自

行承担。”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群聊天****公司的工作人员于

**********表示“水电增加项目要签字,不然影响工期”,*****

又表示“既然工期那么紧,请**你也配合一下,看一段时间是多

久,水电验收你现在不验收不签字,事后再翻出来说***或者数量

不对怎么办?难道全都砸开重新算吗?”“****就请你验收了,

今天都19日了,麻烦一起配合抓紧工期。”

对于***针对工程**清单提出异议的项目,***********

*****公司一同前往****进行查勘。双方现场确认如下:屋面基

础户外卫生间(材料价7,830元、人工费2,340元)的洗手台未

安装,**公司认为施工项目不包括洗手台;户外卷材防水(材料

14,960元、人工费8,800元)做了一半;黑色不锈钢大门门套

(材料价780元、人工费227.50元)变更为白色铁门;背景墙

(材料价469.20元、人工费552元)及墙面木饰面(材料价

2,640元、人工费900元)已完成,但***认为未达到设计图的效

果;消防门(材料价1,377元、人工费272元)已完成,但***

为门框是石膏板,门是木门,没有消防功能,**公司表示系*****

将防火门换成现在的门;隐形门(材料价1,144元、人工费770

元)已完工,但***认为门装反了,**公司表示门向外开是因为房

间内有铁皮柜子,无法向内打开;发光灯条(材料价2,107元、

人工费1,470元)已完工,但是材料系由***购买;草皮(材料价

6,300元、人工费2,625元)、户外平台防腐木铺设(材料价

8,000元、人工费2,750元)、防腐木线条(材料价735元、人工

350元)、户外围栏(材料价6,696元、人工费3,420元)、

防腐木花池(材料价3,850元、人工费1,680元)未施工,其余

项目已完工,**公司同意扣除未施工项目的工程款。此外,***

**公司刷漆的工艺存在问题,二楼至三楼楼梯间刷的漆均脱

落;**公司安装的墙板存在质量问题。

**公司提交了七张增项清单,其中有三张增项清单有***的工

作人员签字确认,分别为*********金额为2,080元、**********

金额为7,100元、**********金额为13,600元。另四张增项清单

如下:*********金额为5,400元、*********金额为39,128元、

*********金额为17,980元、**********金额为6,500元,因该

四张清单无人签名,***不予认可,故**公司申请对1.四张未签

名增项清单项目有无完工及造价进行鉴定,2**清单第四项第2

项轻钢龙骨隔墙造价进行鉴定。经***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由

***************(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SPM-JD-2***********

号),***为确定造价为52,819元,不确定造价为墙面网格布

4,002元及原**清单第四页第2项轻钢龙骨隔墙2,083元。鉴定费

4,500元,由**公司垫付。审理中,因***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

书》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出庭过程中,**公司

代理人出示了墙面网络布照片,鉴定人员予以确认。

*****公司审理中一致确认,报价单金额为311,521.66

元,合同价款为310,000元,折扣率为0.99,故单项金额乘0.99

后方为实际金额。

审理中,***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通往

三楼梯间油漆墙体脱落,铲除老墙体、重新刷漆人工8个工,脚

手架搭设、乳胶漆、原子灰、胶水、人工合计费用5,200元。

**认为,《工程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两份《协议》均

*****公司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予以确

认。根据《水电、隔断质量验收**表》、《竣工验收**表》及**

现场查勘**,除防腐木及一半防水工程未完工外,其余项目均已

完工,且**公司同意扣除防腐木款项,故**认为*****解除合同的

**不充分,**不予支持。对于**公司*****支付的款项,**分析如

下:**公司未施工的防腐木铺设工程款36,406元及防水工程一半

工程款11,880元乘以折扣率0.99后应予扣除;户外洗手间的洗

手台未安装,**公司辩称洗手台不属于施工项目,但《竣工验收

**表》中明确卫生间洗手台未安装,故****公司辩称不予采

纳,酌情扣除1,000元;发光灯条的材料系***购买,故材料款

2,107元乘以折扣率0.99后应予扣除;对于***提出的黑色不锈钢

大门门套变更为白色铁门、背景墙及墙面木饰面未达到设计图的

效果、消防门没有消防功能、隐形门的方向装反、油漆工艺及墙

板质量问题,因**公司的施工与设计确存在差异,**酌情扣除

4,000元。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指出的墙面网格布

4,002元,**公司已出具证据,且鉴定人员予以确认,故**公司可

主张该项工程款。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指出的可能涉

及重复计价的轻钢龙骨隔墙2,083元,**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项

未重复计价,故**在合同款项中予以扣除。综上,***还应支付**

公司工程款53,629元。对于***主张的逾期竣工损失,**认为,

《协议》中约定如增加项目,则工期顺延。案涉工程后期确有增

项,故工期顺延符合双方约定,且**公司逾期赔偿每日1,200

的前提为双方互相配合,而***未能及时付款也属违约行为,故双

方对工程逾期竣工均负有责任,故对***主张的逾期竣工损失不予

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被告(反诉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629元;

二、对原告(反诉被告)***的本诉诉请不予支持;

三、对被告(反诉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

反诉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9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反诉

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为1,2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

*****570元、被告(反诉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86

元。鉴定费4,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

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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