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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2023年4月21日发(作者:意大利威乃达橱柜官网)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配建监管协议书

(示范文本)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配建监管协议书

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

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

(深府办〔201638)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主体

甲方(监管主体):

法定代表人:

务:

址:

话:

乙方(实施主体):

法定代表人:

务:

址:

话:

第二条 用地概况

(一)宗地编号:

(二)建设地点:

(三)土地用途:

(四)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五)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

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

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

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

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

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

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

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宅

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

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

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配建项目住房类型

,户型建筑面积按照 平方米设计,允许上下浮

,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

(三)室内装修标准。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的装修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

位,达到即刻入住条件,具体装修标准由乙方另行报甲方确

定。

(四)公共区域装修标准。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

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

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与商品房公共

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一致。

(五)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

住房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新

增安居工程项目10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规范》一星级

及以上或者《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铜级及以上标准。

配建独立成栋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实施装配式建

筑,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要求,在设

计、生产、施工环节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初步设

计完成后,应当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

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73号)

有关要求,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

(六)质量及验收标准。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达

到设计标准、建筑工程验收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

策要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等,乙方配合甲方对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施工和装修等进行验收,

收的形式包括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沙土、钢筋、夹板等进行抽样

检测。

(七)建设进度及工期。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位于

地块,须同时与地块内其他商品住宅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并交付使用。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该宗地人才住

房和保障性住房所在建筑物的全部建设任务,通过规划验收和竣

工验收,满足交付入住条件。

(八)样板房的装修复核标准与展示。乙方样板房装修完成

后,向甲方提请对样板房装修标准进行复核。甲方根据本协议附

件中的装修标准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 乙方

方可开展大面积装修施工。

乙方应当在项目供应前按每类户型装修一套便于业主方参

观的样板房, 并在装修质量承诺书中向业主方承诺交付房屋的

装修标准与样板房一致; 同时需公示经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

机构审核过的装修价格构成。

(九)产权登记。乙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权初始登记,

按照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乙方在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

时,应当直接将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分户登记在

下,如因延期办理房地产证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解

释和承担。

第四条 设计方案报批

乙方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初

步设计及相关文件等,项目的户型设计、人才住房和保障性

住房规划位置等应经过甲方确认。规划国土部门在核查设计

方案时,应当征求乙方意见。

第五条 竣工验收及交付

(一)乙方应当在本楼房符合下列条件后进行房源移交:

1

2.

3.

(二)乙方应当在本楼房交付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

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面积

测绘报告;

2.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4.《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5.《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6.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接管

查验清单。

上述文件需加盖乙方公章。

(三)乙方应于 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人才住房

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房源的验收工作。

(四)乙方应于 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人才住房

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房源的移交工作。

(五)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管,

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

时予以整改和落实,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执行。

(六)通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满足交付入住条件,

按照回购协议支付款项。

(七)乙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

房屋质量保修。具体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八)楼房交付使用后,对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由

乙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

同。

第六条 回购工作

本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 按照

有关规定回购,具体回购单价按照届时市政府相关规定标准执

行。具体回购工作按照 和乙方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执行。

第七条 信息管理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每月25日前登录保障性住房项目

建设管理系统http://61.144.226.3:87/piis-new/填报项目

基本情况、完成投资、建设进度及存在问题等,再由甲方审核后

于每月26日前提交,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 面积差异的处理

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标准差异值在±5.0%以内(含

本数)的,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出约定建筑面积标准5.0%以上(不含

本数)的,超出部分面积视为乙方无偿赠与;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不足约定建筑面积95%(不含本数)的,乙方根据项目回购合同

约定的单价,双倍支付不足部分的回购金。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超出项目配建要求

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视为乙方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

有权拒绝收楼,并要求乙方整改达到要求的总建筑面积标准。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对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实施监管,对发现

的问题,及时向乙方出具整改意见。

(二)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甲方的监

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甲方提出的整改

意见,及时整改和落实。

(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当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

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按照各部门要求的户型面积标准编制设计方案和

施工,如乙方未按照要求设计和施工,乙方应当修改设计方案直

至符合要求,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二)乙方如出现工期拖延、建筑面积不符合标准和未按时

移交楼房(满足入住条件)等情况,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单位:人民币),违约金纳入区住房专项资金。

(三)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甲方不按时验收,物业管理费

从具备验收条件之后起计算,由甲方缴纳。导致项目造成的损失,

由甲方负责。

(四)本协议为甲方履行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法定监管职

责专设,与乙方所负的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义务无关。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其它

(一)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

效力。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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