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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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容行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住
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楼25层1单元2905。
法定代表人:程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
庆区延庆镇湖南小区甲3号楼1层101-D5。
法定代表人:余佩鸿,经理。
被告:余佩鸿,*,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上古
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容行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以下
简称容行公司)与被告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古同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行
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古同泽公司法
定代表人余佩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容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上古同泽公
司退还佣金781934元;2.请求依法判决余佩鸿对上古同泽公司在
第1项请求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
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4日,容行公司与上古同
泽公司签订《容行天下渠道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上古同泽公
司向容行公司推介客户,如客户成功签约购房,容行公司向上古
同泽公司支付相应的佣金,如上古同泽公司推介的客户退房的,
上古同泽公司应将佣金退还给容行公司。合同签订后,容行公司
已就上古同泽公司推介成功的客户向上古同泽公司支付相应的佣
金。后,上古同泽公司推介的客户购买的房屋因占用生态保护区
的土地而遭遇当地政府部门强制拆除,其与项目开发企业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或认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须解除。而上古同泽公
司未就此退还对应的佣金。余佩鸿承诺对上古同泽公司履行《容
行天下渠道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
望判如所请。
上古同泽公司及余佩鸿辩称,请求驳回容行公司的诉讼请
求,容行公司作为上古同泽公司的甲方,应当确保资料的有效,
双方签订了协议,所有的佣金结算都是按照合同约定,不论项目
是否拆除,资料是容行公司提供的,与上古同泽公司无关。上古
同泽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容行公司应当起诉开发商,开发
商的购房资料不合法,不应当起诉上古同泽公司,上古同泽公司
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且上古同泽公司的佣金已经向员工进行
了发放,是员工工资的一部分。余佩鸿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
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4日,容行公司(甲
方)与上古同泽公司(乙方)签订了《容行天下渠道合作合
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参与容行天下APP
展示项目的销售合作。一、合作期限和服务内容1.1合作期限
为:甲乙双方的合作无明确的终止日期…1.2在该合同期限内,关
于合作项目的销售佣金,由甲方根据项目情况决定,各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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