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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7日发(作者:祁序)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西门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01.31
• 【字 号】闽政文[2004]16号
• 【施行日期】2004.01.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西门
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16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西门水电站库区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
的请示》(永政地〔2003〕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永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5.5331公顷(其中耕
地9.80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永安市燕西街道办事处桥西村旱地1.0133公顷、园地0.3333
公顷、林地1.3公顷、未利用土地3.5333公顷,吉山村水田0.4公顷、旱地
0.3333公顷、园地0.3333公顷、未利用土地4.6667公顷;曹远镇霞鹤村水田
7.5266公顷、园地0.3333公顷、林地3.22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0.3267公顷、未利用土地11公顷,汶四村水田0.5333公顷、园地0.2公顷、居
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33公顷、未利用土地7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42.1531
公顷;拨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467公顷、其他土地(水域)159.499
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202.2988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建省永安贡
川水电站有限公司,作为永安西门水电站库区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
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永安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10日
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
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的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
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
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
筹安排落实。
五、该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15.5331公顷,计入三明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
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永安市
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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