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发(作者:背景墙)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1. 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安全

规范,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 装修施工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

证。

3. 施工期间应遵守周边居民的安全、安宁和环境保护要求,采取

有效措施减少噪音、粉尘等对邻近居民的不良影响。

4. 装修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得使用过量挥发有机

化合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材料。

5. 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应安装消防设备并保持其

正常使用状态。

6. 装修过程中应妥善处理施工垃圾和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确

保建筑物周围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7. 装修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

存在安全隐患。

8. 室内装饰装修后应进行环境检测,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

标准,不对居民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9. 若发生装修质量问题或施工过程中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修复和整改。

10. 居民应加强对室内装修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维

修,确保室内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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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常见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

可能有所不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规

定和管理。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证装饰装修的安

全和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城市住宅和依法可不实

行招标的或者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产权人或者使

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坚持方便群众、市场引

导、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配套的服务体系。

第四条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

和结构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室内装

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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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或者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已列入拆迁和拆除范围内的;

(四)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

第七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

墙体;

(五)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

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

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

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八条 装饰装修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外立面、

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以及增设和扩宽阳台的,应当由市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当由相关管

理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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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或明显加重荷载的,应当在施工现

场明显位置张贴房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

(二)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或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三)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

案,并作闭水试验;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

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六)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避免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七)____时至____时、____时至次日____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

振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八)及时清运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抛

洒或向垃圾道、下水道倾倒;

(九)不得因装饰装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

用安全。

第十条 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

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提交下列

凭证和材料的复印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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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本规定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

及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施

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或上

岗证书及装饰装修协议;

(七)房屋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

书面证明。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

人。

第十一条 装修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协

议。

第十二条 承揽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三条 装修人可以自行组织对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也可

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对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装修人应当选择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十四条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双方应

当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住所、单位名称或地址、受委托人资质证书、

上岗证书;

(二)房屋的地址、面积,装饰装修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

及质量验收方式等;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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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八)协议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对装饰装修

企业遵守本规定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十五条 装修人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

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

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

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六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相关

工程设计协议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

修企业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

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装修期间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管理,发

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对不听劝阻或者不予纠

正的,应当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

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城市房屋室内装

饰装修活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

处____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____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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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装修人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装饰装修企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令采取消除措施,对个人处____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_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

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

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

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装修人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

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

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____

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____元以上____万元以

下的罚款;严重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抗震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的,对装

修人处____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____元以

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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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的,或者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

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

墙体的,对装修人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

处____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对委托的装饰装

修企业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的,对装修人处____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

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增

设和扩宽阳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

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

本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____

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可能

影响公共安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采取必要措施消

除或减小危害,所发生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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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饰装修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

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

加强管理,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委

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大同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同建

发(____)第____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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