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
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06.04
• 【字 号】吉市政发[2008]6号
• 【施行日期】2008.06.0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
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四日
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
为做好我市重点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
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
善我市棚户区中危旧房居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中危旧房的界定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配套生活设施老化、存
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楼,以及经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宅楼,可确定为危
旧房。
二、改造目标和原则
(一)三年内基本上消灭建成区内火炕楼。
(二)对居住密集区内安全隐患大和主要街路两侧有碍观瞻的危旧房优先改
造。
(三)政府组织,规划先行,规范操作。
三、操作方式
采取政府组织、土地收储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的方式操作实施。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优先选择危旧房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大企业自有生活区、单位自管产或公企房屋危旧房改造项目,可由产权
单位改造,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并实施监管。
(三)土地收储与产权单位实施以外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
实施。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改造实施单位。
四、改造政策
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下列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政策性返投比例依据项
目综合经济测算情况确定。
(二)收费减免政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予以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
半征收;经营性收费正常交纳。
(三)配套基础设施政策。根据危旧房改造计划,对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涉及新
建或改造维护的给水、排水、道路、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列
入当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域内需砍伐树木、拆除公厕和垃
圾站,免收补偿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各相关部门负责验
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五、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在城市建成区内,经市政府批准列入计划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按
下列政策执行:
(一)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审批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及公
有房屋承租人召开危旧房改造项目听证会。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经80%(含
本数)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方可实施。
(二)危旧房改造项目新建住宅安置户型为: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
各类安置户型的设计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一室45平方米、小二室54平方米、大二
室63平方米、三室72平方米。安置户型的设计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标
准。
拆迁人负责依据规划确定各类安置户型的设计建筑面积,并将设计平面图报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
(三)对危旧房改造区域内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下列标
准向房屋所有权人缴纳费用后,由拆迁人按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平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2.楼房: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的20%或依据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
(四)危旧房改造区域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
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回迁安置地点在拆迁范围内的,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
安置户型进行安置,原建筑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互不结算差价;扩大建筑面积部分
每平方米按800元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回迁安置地点在拆迁范围以外的,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再增加
5平方米后就近上靠安置户型进行安置。原建筑面积及再增加5平方米部分拆一还
一,互不结算差价,扩大建筑面积部分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
人所有。
3.住宅房屋改(兼)营业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和补偿安置,并给予上浮奖
励。上浮奖励以货币形式发放,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根据经营性质和搬迁时间确定
(详见下表)。
住宅改营业上浮率
项 目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
10天内(含本数)搬20天内(含本数)搬
起20天内未搬迁
迁 迁
10%
5%
0
0
从事商业、服务业
从事生产、加工业
20%
15%
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
10%
经营性活动
2%
0
住宅改(兼)营业上浮奖励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住宅改营业上浮
率。
4.危旧房改造区域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
(五)对居住在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在
本市无其他房屋,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未享受过
相应拆迁优惠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按下列规定办
理:
1.回迁安置地点在拆迁范围内的,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
搬迁的,由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一套一室住宅房屋,互不结
算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
2.回迁安置地点在拆迁范围以外的,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
数)搬迁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可要求安置一套小二室住宅房屋,50
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
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
(六)其他未规定事宜按照《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经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危旧房改造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未规
定事宜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
〔200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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