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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防火卷帘
2023年10月2日发(作者:莫万丹)

山东省地方标准《特级防火卷帘》

征求意见稿

技术处

2003112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级防火卷帘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要求以背火面温升、完整性、支持能力为耐火极限

判定条件,具有防火、防烟、隔热功能的特级防火卷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

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T1102 制绳用钢丝

GB1243 短节距传动用精密滚子链和链轮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3923.1 纺织品 强物拉伸性能 1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

条件法

GB/T5454 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氧指数法

GB/T5455 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

GB5464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7633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8624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14102-1993 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

GA386 防火卷帘控制器

3 定义

特级防火卷帘

指用钢质材料或无机纤维材料做帘面,采用钢-无机布等不同的组合方式,用钢质

材料做导轨、座板、夹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所组成的能符合耐火

完整性、隔热性和防烟性能要求的卷帘。

4 结构示意图、名称符号、代号

4.1 结构示意图及各零部件名称如图1、图2所示。

注:防火卷帘的结构有多种形式,此为是单轨卷帘和双轨卷帘的结构示例。

4.2 名称符号

特级防火卷帘名称符号为TFJ

4.3 代号

特级防火卷帘的代号表示为

TFJ × × × × × × ×

耐风压强度(见表1

帘面间距(mm

帘面数量(见表2

启闭方式(见表3

耐火极限(见表4

洞口高度(cm

洞口宽度(cm

特级防火卷帘名称符号

1:防火卷帘的帘面数量为一个时,代号中帘面间距无要求。

2:防火卷帘为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时,代号中耐风压强度无要求。

3:钢质防火卷帘在室内使用、无抗风压要求时,代号中耐风压强度无要求。

4:特级防火卷帘在名称符号后加字母GW,表示特级防火卷帘的结构特征。

其中G表示帘面由钢质材料制作;W表示帘面由无机纤维材料制作,具体分类见表5

示例1TFJG-300-300-TF3-C1-D-80表示洞口宽度为300cm,高度为

300cm,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启闭方式为垂直卷,帘面数量为一个,耐风压强度

80型的特级钢质防火卷帘。

示例2TFJGW-300-300-TF4-C1-S-240表示洞口宽度为300cm,高度为

300cm,耐火极限不小于4.00h,启闭方式为垂直卷,帘面数量为两个、一个为钢质

材料、一个为无机纤维材料,帘面间距为240cm的特级防火卷帘。

4.3 特级防火卷帘规格(洞口尺寸)

特级防火卷帘规格与GB5824中的尺寸相对应,特殊洞口尺寸由用户与厂方协商

规定。

5 产品分类

5.1 按耐风压强度分类见表1

1 按耐风压强度分类

耐风压强度( Pa

50 490

80 784

120 1177

5.2 按帘面数量分类见表2

2 按帘面数量分类

帘面数量

D

S

一个

两个

5.3 按启闭方式分类见表3

3 按启闭方式分类

启闭方式

C1

垂直卷

C2

侧向卷

S

水平卷

5.4 按耐火极限分类见表4

4 按耐火极限分类

代号 耐火极限( h 帘面漏烟量( m3/m2·min

TF3 3.00 ≤0.2

TF4 4.00 ≤0.2

5.5 按帘面材料分类见表5

5 按帘面材料分类

帘面材料

G

W

单层、钢质材料

单层、无机纤维复合材料

GG

双层、钢质材料

WW

双层、无机纤维复合材料

GW

双层、一层为钢质材料、一层为无机纤维复合材料

6 要求

6.1 特级防火卷帘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

造。

6.2 外观质量

6.2.1 特级防火卷帘金属零部件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

毛刺、孔洞等缺陷。其表面必须做防锈处理,涂层、镀层应均匀,不得有斑剥、流淌现

象。

6.2.2 特级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不允许有撕裂、缺角、挖补、破洞、倾斜、

跳线、断线、经纬纱密度明显不匀及色差等缺陷;夹板应平直,夹持应牢固,基布的经

向应是帘面的受力方向,帘面应美观、平直、整洁。

6.2.3 相对运动部件在切割、弯曲、冲钻等加工处不得有毛刺。

6.2.4 各零部件的组装、拼接处不允许有错位。焊接处应牢固,外观应平整,不

允许有夹渣、漏焊、疏松等现象。

6.2.5 所有紧固件必须紧牢,不允许有松动现象。

6.3 材料

6.3.1 特级防火卷帘使用的无机纤维复合材料应符合健康、环保的有关规定,严

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

6.3.2 特级防火卷帘主要零部件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

6.3.3 特级防火卷帘主要零部件使用的原材料厚度应符合GB14102-1993中第

5.4.2的要求。

6.3.4 特级防火卷帘的无机纤维复合帘面的中间层为防火层,其厚度为15±1㎜,

其外为保护层,厚度为1-2㎜,最外层为装饰层,总厚度为20±1㎜。其装饰布或基

布应能在-20℃的条件下不发生脆裂并应保持一定的弹性;在+50℃条件下不应粘连。

6.3.5 特级防火卷帘的无机纤维复合帘面装饰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8624

B1级(纺织物)的要求;基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8624A级的要求。

6.3.6 特级防火卷帘的无机纤维复合帘面所用的各类纺织物常温下的断裂强度经

向不应低于600N/5cm,纬向不应低于300N/5cm;耐高温试验后基布的残余断裂强

度不应低于常温下断裂强度的20%

6.4 零部件

6.4.1 主要零部件尺寸公差

导轨、座板、卷轴和箱体的尺寸公差应符合GB14102-1993中第5.5的规定。

6.4.2 帘板

钢质材料帘板应符合GB14102-19935.6的规定,尺寸公差应符合

GB14102-1993中第5.5的规定。

6.4.3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

6.4.3.1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拼接缝的个数每米内各层累计不应超过三条,且接缝

应避免重叠。帘面上的受力缝应采用双线缝制,拼接缝的搭接量不应小于20mm,非

受力缝可采用单线缝制,拼接缝处的搭接量不应小于10mm。帘面的长度允许公差为

±5㎜,厚度允许公差为±1㎜。对角线长度允许公差不大于8㎜。

6.4.3.2 钢丝绳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应沿帘面纬向每隔一定的间距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绳),以承

载帘面的自重,钢丝绳应符合GB/T1102的要求,钢丝绳的捻制必须紧密均匀,不得

有散乱现象,不得有折断的钢丝,表面不得有凹陷、锈斑、压偏、断丝及背股现象。

6.4.3.3 夹板与防风钩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应沿帘布经向设置金属夹板,以保证帘面的整体强度,夹板要平

直,宽度为40㎜,厚度为4㎜,长度应与帘面宽一致,误差应不大于±20㎜,且分布

均匀,间距为300500㎜。在帘面的两端还应设防风钩。

6.4.3.4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不应直接连接于卷轴上,应通过固定件与卷轴相连。

6.4.4 导轨

导轨应符合GB14102-19935.7的规定。

6.4.5 门楣

门楣应符合GB14102-19935.8的规定。

6.4.6 座板

座板应符合GB14102-19935.9的规定。

6.4.7 传动装置

6.4.7.1 传动用滚子链和链轮的尺寸、公差及基本参数应符合GB1243的规定,

链条静强度、选用的许可安全系数应大于4

6.4.7.2 传动机构、轴承、链条表面应无锈蚀,并应按要求加适量润滑剂。

6.4.7.3 垂直卷卷帘的卷轴在正常使用时的挠度应小于卷轴长度1/400

6.4.7.4 侧向卷卷帘的卷轴安装时应与基础面垂直。垂直度误差应小于

1.5mm/m。全长应小于5mm

6.4.8 卷门机

卷门机应符合GB14102-19935.11的规定。

6.4.9 防火卷帘控制器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符合GA386-2002的规定。

6.5 性能要求

6.5.1 耐风压性能

特级防火卷帘的耐风压性能应符合GB14102-19935.14条的规定。

6.5.2 防烟性能

特级防火卷帘的防烟性能应符合GB14102-19935.15条的规定。

6.5.3 运行平稳性能

特级防火卷帘装配完毕后,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

现象;双帘面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mm

6.5.4 噪声

特级防火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声不应大于75dB

6.5.5 电动启闭和自重下降运行速度

垂直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

不应大于9.5m/min,侧向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不应小于7.5m/min。水

平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

6.5.6 两步关闭性能

安装在疏散通道处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两步关闭性能。即控制器接收到报警信号后,

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停止,延时5s6s后继续关闭至全闭;或控制器接收第

一次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和停止,接收第二次报警信号后继续关

闭至全闭。

6.5.7 耐火性能

特级防火卷帘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质量

特级防火卷帘的外观质量采用目测及手触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验。

7.2 材料

7.2.1 特级防火卷帘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零部件应具有生产厂方提供的检验单及

质保单,原材料厚度采用卡尺测量,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3.16.3.4的规定。

7.2.2 将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中的装饰面或基布正反向折叠四次,放入低温试验箱

内。调节试验箱内温度至20±2℃,保持30min±5min后,以不大于5/min(不

超过5min的平均值)的降温速度使温度降至-20±2℃,在此温度下保持48h后,

将装饰布或基布从低温箱中取出,观察其是否脆裂,是否仍保持一定的弹性。

将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中的装饰面或基布正反向折叠四次,放入高温试验箱内。调节

试验箱内温度至20±2℃,保持30min±5min后,以不大于5/min(不超过5min

的平均值)的降温速度使温度降至+50±2℃,在此温度下保持48h后,将装饰布或

基布从高温箱中取出,观察其是否粘连,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3.4的规定。

7.2.3 按照GB/T5454GB/T5455对无机纤维复合帘面的装饰布进行燃烧性能

试验,按照GB/T5464对帘面的基布进行燃烧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3.5

规定。

7.2.4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所用各类纺织物的断裂强度按GB/T3923.1进行检验;

基布残余断裂强度检验时,先将500mm×500mm的基布固定在电炉口处,调整电炉

电压,使炉内温升符合标准温升曲线,根据不同的时间要求试验后,按GB/T3923.1

测试基布残余断裂强度。

注:标准温升曲线:T=345log(8t+1)+20 T:炉内温度,℃;t:试验时间,

min

7.3 零部件

7.3.1 零部件尺寸公差

导轨、门楣、座板、卷轴、箱体按GB14102-19936.1的规定进行测量,结果

应符合本标准6.4.16.4.46.4.6的规定。

7.3.2 钢质帘板

GB14102-19936.1的规定进行测量,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4.2的规定。

7.3.3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拼接缝处的搭接量、尺寸公差采用直尺测量,夹板的间距采用直

尺或钢卷尺测量,其它性能采用目测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4.3的规定。

7.3.4 传动装置

7.3.4.1 特级防火卷帘的传动装置采用目测检验。

7.3.4.2 垂直卷卷轴的挠度采用精度为±0.1mm的挠度计测量。测量时先将卷轴

用夹具固定在测试框架上,再施加均布荷载(荷载值等于卷帘帘片重量)于卷轴上,待

稳定10min后,测中间挠度值。试验装置如图3所示。

7.3.4.3 侧向卷卷轴的垂直度误差采用吊线的方法,用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7.3.5 防火卷帘控制器

GA386-2002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试验。

7.4 性能要求

7.4.1 耐风压性能

GB14102-19936.5进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5.1的规定。

7.4.2 防烟性能

GB14102-19936.6进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5.2的规定。

7.4.3 运行平稳性能

采用目测进行检验。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采用钢卷尺测量,结果应

符合本标准6.5.3的规定。

7.4.4 噪声

GB14102-19936.7条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5.4的规定。

7.4.5 电动启闭及自重下降运行速度

特级防火卷帘电动启、闭及自重下降的运行速度采用钢卷尺、秒表进行测量,结果

应符合本标准6.5.5的规定。

7.4.6 两步关闭性能

特级防火卷帘两步关闭性能采用目测进行检验,延时时间采用秒表进行测量,结果

应符合本标准6.5.6的规定。

7.4.7 耐火性能

特级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按GB7633的规定进行试验,测试其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

结果应符合表4的规定。

注:若受检方或委托方要求测试卷帘背火面热辐射强度,可按GB7633的有关规定

或受检方或委托方提供的方法进行检测,其结果不作为卷帘防火性能的判定依据。

8 检验规则

特级防火卷帘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 出厂检验

8.1.1 出厂检验项目为6.26.3.16.3.26.3.36.4.16.4.36.4.4

6.4.7.3

8.1.2 出厂检验按GB2828的规定,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6.5

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

8.1.3 特级防火卷帘必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

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2 型式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

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或正式生产后满三年时;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6章的全部要求。

8.2.3 型式检验抽样基数为3樘,抽样数量为1樘。

8.2.4 判定准则

如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品;如耐火性能、漏烟量、两步关闭

性能、运行平稳性能这四项检验全部合格,其它检验项目中有四项(含四项)以下不合

格,经修复后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耐火性能等四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其它检验项目中有四项以上不合格,或耐火性能等四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该批

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需重新对该批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

全部合格,该批产品除首次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外,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一

项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14102-1993中第8章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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