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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2023年9月12日发(作者:纪复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住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

******

以上二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之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出生,

**,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出生,

**,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出生,

**,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向**提起上诉。************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当事人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2)改判支

持上诉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579800元及赔偿被迫

搬离租房租金、搬家费22000元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和理由:第一,案涉房屋登

记在被上诉人***名下,其与上诉人及其他被上诉人没有关

联,上诉人无法诉请其协助过户,无法实现购买案涉房屋的合

同目的。因***贷款逾期,上诉人于************法院要求限

期腾空,被迫搬离,该种危险未彻底消除。房产证还在***

处,无法保证危险不会再度发生。第二,上诉人因查封被迫搬

离案涉房屋一个多月,应得到赔偿。租金损失应以上诉人实际

损失为准,以一年期租金为宜。上诉人有权选择基于合同关系

************主张权利,或基于侵权关系向***主张

权利。

******辩称,第一,案涉房屋是被上诉人******

***等人所建,因***摸文摸到该房屋,故初始登记在***

下。*****房产证办理后,被上诉人******多次要求上诉人

***办理过户,甚至发律师函,但***拒不配合。而***名下仅

有该房屋一份财产,导致被**法院执行,还是***不配合过户

造成的。第二,***一审中自认,得知案涉房屋被**法院贴了

封条,其随后向**法院申请搬离并领取了钥匙,且至今未归还

钥匙。其持有钥匙可随时进出该房屋,占有使用不受限。

***在视频中述称,其愿意配合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物权

***

******未发表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

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2)被告向原

579800

***********按年息4.4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费损失、因被迫搬离该房屋额外

支出的租金、搬家费等计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

费。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坐落于***泰和路35-715

302*********

**********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登记在***名下。

**********,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约定*********购买坐落于********5单元302

室,购房价为244000元,等等。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书》及《卖尽契》,约定***699800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

屋,并约定土地证、房产证未办之前暂留现金12万元,待土

地证、房产证办妥交于买方之后,暂留现金12万元,一次性

全部付清,等等。协议签订后***按约向******支付购房款

579800元,暂留购房款12万元,并搬入案涉房屋居住。

因案涉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期间,***将案涉房屋

*******************

************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按***

**

************法院在案涉房屋张贴了封条,限制案涉房屋的

使用。在本案庭审中,***自认,在得知案涉房屋被**法院贴

了封条后,其随后向**法院申请搬离案涉房屋,并向**法院领

取了钥匙,于*********将家中大件搬离案涉房屋,但至今未

**法院归还钥匙。

*************国土资源局受理了***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案涉房屋已无查封、无抵押。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系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

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

约后,原告***按约支付购房款,并暂留了12万元购房款,被

******按约交付案涉房屋。据原告在庭审中的自认,其自

*****34月入住案涉房屋至*********,其已实际居住在案

涉房屋11年多,且至今仍留有购房款12万元未付。虽自

***********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曾受**法院的封条所限,但

期间原告持有该屋的钥匙,虽有使用上的不便,但尚可随时随

地进出,至*********,案涉房屋便已消除限制,原告对案涉

房屋的占有使用已不再受限,可见原告对案涉房屋占有使用的

受限期间仅为1个多月。因系第三人***等人原因,造成原告

在该期间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受限,***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任。虽案涉房屋曾给原告带来不便,但被告及第三人及时消除

了该影响,目前案涉房屋已无限制,不影响原告的正常占有使

用。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但其提供的**尚不足以证明其享有

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且被告不同意解除权,故原告的主张,一

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

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398元,减半收取6699元,

*****。”

**二审期间,各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新**。上诉人***提交

**1: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信息3份,拟证明被上诉人***

今仍是多起案件被执行人,案涉房屋存在再次被查封、拍卖风

险;**2**房产租赁信息,拟证明案涉房屋相邻近地段的房

屋租金情况。对上述**,被上诉人******认为,**1为曾经

存在的执行**,不能说明执行案件还未执行完毕;**2不能证

明涉案房屋的租赁价格,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认为上述**

均不足以证明待证**,不予采纳。

以上认证,结合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的审核,**

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予以确认。并经**要求,上诉人***,被

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

**********下午到达***不动产交易中心,了解到案涉房屋

现可由***向他人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并由***律师

拍摄视频上传至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在视频中表示愿

意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后因******就是否先支付暂留购房款

12万元而产生争议,双方各自先后离开***不动产交易中心。

**认为,上诉人***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的主要理由,为案

涉房屋因被上诉人***涉诉原因存在无法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

登记的风险,导致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经双方当事人于

**********到达***不动产交易中心了解,现案涉房屋无此之

虞,印证了一审判决驳回***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并

无不当。关于***主张的损害赔偿,**认为,因***涉诉原因,

***使用案涉房屋受到一定影响,但***提供的**不足以证明其

存在具体损失,故一审判决未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

求,亦无不当。***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与法律依据,一审

判决不予支持,均无不当。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8元,由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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