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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2日发(作者:纪复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住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
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
住******。
以上二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之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出生,
**,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出生,
**,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出生,
**,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当事人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2)改判支
持上诉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579800元及赔偿被迫
搬离租房租金、搬家费22000元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和理由:第一,案涉房屋登
记在被上诉人***名下,其与上诉人及其他被上诉人没有关
联,上诉人无法诉请其协助过户,无法实现购买案涉房屋的合
同目的。因***贷款逾期,上诉人于************法院要求限
期腾空,被迫搬离,该种危险未彻底消除。房产证还在***
处,无法保证危险不会再度发生。第二,上诉人因查封被迫搬
离案涉房屋一个多月,应得到赔偿。租金损失应以上诉人实际
损失为准,以一年期租金为宜。上诉人有权选择基于合同关系
向***、***、***、***主张权利,或基于侵权关系向***主张
权利。
***、***辩称,第一,案涉房屋是被上诉人***、***、
***等人所建,因***摸文摸到该房屋,故初始登记在***名
下。*****房产证办理后,被上诉人***、***多次要求上诉人
***办理过户,甚至发律师函,但***拒不配合。而***名下仅
有该房屋一份财产,导致被**法院执行,还是***不配合过户
造成的。第二,***一审中自认,得知案涉房屋被**法院贴了
封条,其随后向**法院申请搬离并领取了钥匙,且至今未归还
钥匙。其持有钥匙可随时进出该房屋,占有使用不受限。
***在视频中述称,其愿意配合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物权
***。
***、***未发表意见。
***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
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2)被告向原
告返还购房款5798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
***********按年息4.4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费损失、因被迫搬离该房屋额外
支出的租金、搬家费等计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
费。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坐落于***泰和路35-71号5
单元302室,为第三人***、***、***等人所建,于
**********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登记在***名下。
**********,被告***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约定***向***、***购买坐落于********5单元302
室,购房价为244000元,等等。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书》及《卖尽契》,约定***以699800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
屋,并约定土地证、房产证未办之前暂留现金12万元,待土
地证、房产证办妥交于买方之后,暂留现金12万元,一次性
全部付清,等等。协议签订后***按约向***、***支付购房款
579800元,暂留购房款12万元,并搬入案涉房屋居住。
因案涉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期间,***将案涉房屋
抵押给****************。后因***未能偿还债务,
**********,**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按***自
动撤回起诉处理。之后,案涉房屋进入执行拍卖**。
**********,**法院在案涉房屋张贴了封条,限制案涉房屋的
使用。在本案庭审中,***自认,在得知案涉房屋被**法院贴
了封条后,其随后向**法院申请搬离案涉房屋,并向**法院领
取了钥匙,于*********将家中大件搬离案涉房屋,但至今未
向**法院归还钥匙。
**********,***国土资源局受理了***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案涉房屋已无查封、无抵押。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系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
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
约后,原告***按约支付购房款,并暂留了12万元购房款,被
告***、***按约交付案涉房屋。据原告在庭审中的自认,其自
*****3、4月入住案涉房屋至*********,其已实际居住在案
涉房屋11年多,且至今仍留有购房款12万元未付。虽自
***********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曾受**法院的封条所限,但
期间原告持有该屋的钥匙,虽有使用上的不便,但尚可随时随
地进出,至*********,案涉房屋便已消除限制,原告对案涉
房屋的占有使用已不再受限,可见原告对案涉房屋占有使用的
受限期间仅为1个多月。因系第三人***等人原因,造成原告
在该期间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受限,***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任。虽案涉房屋曾给原告带来不便,但被告及第三人及时消除
了该影响,目前案涉房屋已无限制,不影响原告的正常占有使
用。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但其提供的**尚不足以证明其享有
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且被告不同意解除权,故原告的主张,一
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
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398元,减半收取6699元,
由*****。”
**二审期间,各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新**。上诉人***提交
**1: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信息3份,拟证明被上诉人***至
今仍是多起案件被执行人,案涉房屋存在再次被查封、拍卖风
险;**2:**房产租赁信息,拟证明案涉房屋相邻近地段的房
屋租金情况。对上述**,被上诉人***、***认为,**1为曾经
存在的执行**,不能说明执行案件还未执行完毕;**2不能证
明涉案房屋的租赁价格,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认为上述**
均不足以证明待证**,不予采纳。
以上认证,结合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的审核,**
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予以确认。并经**要求,上诉人***,被
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
于**********下午到达***不动产交易中心,了解到案涉房屋
现可由***向他人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并由***律师
拍摄视频上传至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在视频中表示愿
意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后因***与***就是否先支付暂留购房款
12万元而产生争议,双方各自先后离开***不动产交易中心。
**认为,上诉人***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的主要理由,为案
涉房屋因被上诉人***涉诉原因存在无法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
登记的风险,导致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经双方当事人于
**********到达***不动产交易中心了解,现案涉房屋无此之
虞,印证了一审判决驳回***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并
无不当。关于***主张的损害赔偿,**认为,因***涉诉原因,
***使用案涉房屋受到一定影响,但***提供的**不足以证明其
存在具体损失,故一审判决未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
求,亦无不当。***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与法律依据,一审
判决不予支持,均无不当。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8元,由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判员 ** 审
审判员 ***
二○*********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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