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6日发(作者:)
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2.03.19
• 【字 号】大政办发[1992]17号
• 【施行日期】1992.05.01
•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规定
(大政办发[1992]17号 1992年3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加速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
源,促进工业废渣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
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外所有的墙体建筑
材料: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率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建筑。
第四条 大连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建筑材料主管部
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
称建材主管机关)。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标准计量、财政、物价、工商、税务、银行及
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建材主管机关,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
作。
第五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改
善环境、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废的原则,科学地制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建材主管机关会同企业
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等部门共同编制,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县(市)、区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市建材主管机关备案。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认真组织实
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对列入计划的节能建设项目,规划部门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进行规划和审
批项目;建筑设计部门,须按规划设计要求、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标准、
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建筑工程监督
管理部门对节能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政府下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开展以节地、
节能、利废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尽快转产新墙体材料。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和技术
改造项目,建材主管机关和科技、计划、土地、银行等部门,应优先予以立项,贷款和保
证用地。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由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建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管理。
第十条 严格控制实心粘上砖的生产量。本市范围内不得再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厂;
原有的实心粘上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其产量不得超过经建材主管机关和企业
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指标。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设立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从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列建筑工程费用。凡新建、改造、扩
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改造危房、建解困住宅除外),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前,须到建材主管机关预缴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预缴标准,按建筑工程规划面积和
建筑设计结构核算成标准实心粘土砖用量,以每块砖一分钱计算。未预缴专项基金的,规
划部门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该工程如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
基金不再返回,如使用或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又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建材主
管机关根据其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所占比例,返还或部分返还预缴的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建材主管机关收取专项基金,应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发的票据;收取的专项
基金按月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由建材主管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国家规定新型墙体材料和
节能建筑标准、技术规范设计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按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施工的,实心粘
上砖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由建材主管机关予以吝告、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大连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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