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发(作者:冷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2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动。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总则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监督管理活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了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防治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和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城管、价格、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并且向社会公布。第二章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其经营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房屋责任人)第七条项。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屋责任人可以与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与期限等事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的性能指标、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八条结构安全。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在承重墙上增开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三)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房屋责任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
(四)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五)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辖区内或者服务区域发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且及时向房应当告知物业使用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监督,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装饰装修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房屋责任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以及房屋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有部位的使用和修缮。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第十三条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房屋使用安全书面告知房屋责任人、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前,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责任人限期进行修缮、治理,维护公共安全。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应当定期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责任人,第十四条使用安全档案,及时将每次检查情况报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房屋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修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共有部位进行修缮时,相关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五条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消除隐患。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第十六条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单位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房屋责任人、应当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第三章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其作出的房屋规范和标准对房房屋安全鉴定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后,屋安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责任。第十八条下列情形,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状况的;(三)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供水、供电、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前款第一、二项房屋的鉴定,由房屋责任人委托。第三项房屋的鉴定,由施工单位委托;
施工单位未委托的,房屋责任人可以申请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因房屋租赁、抵押、出让、交换等活动,对房屋使用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房屋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未委托进行房屋拒不委托鉴定,并且可能危及公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安全鉴定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限期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鉴定房屋为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或者房屋责任人为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特困家庭等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鉴定费用。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防治共安全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3日内,向房屋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建议,并且在作出鉴定报告后3日内通知鉴定委托人,同时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报告后督促、指导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第二十二条房屋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二)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拆除的房屋。危险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房屋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第二十三条当及时迁出避险。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未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出租、转房。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鼓励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建设工程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发现白蚁危害的,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应当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时进行白蚁灭治。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情节严重的,处以第二十六条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由房屋行政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及出借或者用作周危险房屋在采取排险措施时,需要危险房屋使用人迁出的,房屋使用人应房屋责任人、使用人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房屋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或者不将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情况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或者造成房屋损坏不予修复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危险房屋出租、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出借、用作周转房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第三十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徇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随时有可能丧失结附则(一)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二)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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