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工业用地规定?
林正发[2020]4号
县和。;各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美国
2020年5月28日
临沂市新增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增工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物权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山东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内新增工业用地的管理。其他地区新增工业用地项目由审批;;各市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术语 “新型工业用地;”本办法所称用地是指工业建筑、工业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用地。为主要发展目标,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高端装备研发、物联网设计开发、生物医药研发、文化创意、中试、无公害生产及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等新型产业功能于一体。
第四条新增工业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禁止利用或变相利用新增工业用地进行住宅和商业开发。新工业用地的工业楼宇应参照工业、研究及发展的设计规格进行设计。ampd、办公楼,不应采用住宅建筑的布局、建筑布局和外观。
第五条各开发区应按照 “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序推进、稳步发展,结合各开发区主导产业和功能定位,重点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区域进行区位布局。
第六条各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新增工业用地的管理,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增工业用地的准入、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管和提供服务。
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建设、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控制指标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绿地率不高于15%,停车配建指标不低于0.8个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八条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占地不低于50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30万元/亩,年平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
第九条新增工业用地可配建生产服务和小型企业、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建筑容量。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十条新增工业用地受让人的自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其中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当完全自持。
第十一条新增工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起始价应当根据征地综合成本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新增工业用地应当严格规划功能分区,各分区应当符合交通、消防、环保、人防、安全、日照等技术规范要求。
新增工业用地工业建筑的建筑高度、平面布局、地面负荷、电力负荷密度、平面和竖向交通、装卸、员工停车位配置等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规范要求,并便于产权分割和转让。
第三章准入和建设申请
第十三条新增工业用地可以由开发区管委会自主开发,也可以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社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从事新型工业用地开发的,应当具备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开发资质。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公告文件中载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建设项目的产业类型、控制指标、开竣工日期、租售范围、出让条件、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节能环保、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要求和履约监管协议文本。受让方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签订转让合同时,还应当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第十五条新增工业用地受让人根据项目的产业功能定位和履约监管协议,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经批准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项目确认文件。
第十六条新增工业用地受让人凭履约监管协议和项目确认文件。工业建筑报建审批时,按照商业地产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履约监管协议和项目确认文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新增工业用地受让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部门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章销售和租赁
第十八条新建工业用地用于工业房屋租赁、预售、转移登记只能面向工业企业、生产企业。入驻企业工业用房原则上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5年后出售或出租的,租售对象仍应是工业企业和生产型服务企业。
第十九条工业建筑的销售应当按照商业地产的销售进行管理。新增工业用地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工业用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向住建部门申请现售工业用房备案。经批准预(现)售的工业建筑,在发布销售广告时,应载明工业建筑预(现)售许可证(备案)号和用途。
申请工业用房预售(现售)前,应制定销售方案,明确自持部分的位置和面积,并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确认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二十条新增工业用地的工业建筑,单体建筑室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工业建筑可以独立利用建筑物、楼层等权属边界封闭的空间,作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预售和登记。基本单元的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第五章经营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新增工业用地受让人应当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政策对接、法律咨询、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对有工业建筑的企业,保障水、电、气等生产生活要素供应,维护工业建筑公共管网、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拥有工业厂房的企业应当符合履约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工业类型。各开发区管委会应要求新增工业用地受让方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建立健全项目准入、回购、回租、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向所在开发区落地。
第二十三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应监督新增工业用地受让方严格执行履约监管协议,定期检查项目是否按时竣工投产,是否符合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控制指标、建设要求和出租销售范围,定期审核企业经营指标,监督核实用地情况,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企业进行监管、整改和清理。
第六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新增工业用地受让人在履行履约监管协议后自愿申请退出的,应当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办理。协议不明确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审议后,受让方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按市场评估值进行补偿,由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企业和单位接管。
新增工业用地受让方违反履约监管协议,应当强制退出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履约监管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其退出。
第二十五条已入驻工业用房的企业申请退出或不符合入驻协议要求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与新增工业用地受让方根据入驻协议研究确定具体方案。入驻企业不得擅自转让或转租工业厂房。
第二十六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新增工业用地供应、建设项目运营、履约监管协议执行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住建、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新增工业用地异地审批、改变用途、违规出让、履约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会员 的责任,引导项目退出。对工作落后、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应对的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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