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汪龙)
储物间使用权转让协议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代理人: 证件号码: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代理人: 证件号码:
鉴于买卖双方就买卖坐落于 房屋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现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在交易房屋价格内转让储物间使用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第一条 基本情况
(一)位置:本协议项下的储物间坐落于
(以下简称“该储物间”),该储物间面积为 平米。
(二)该储物间使用权情况为【 】
A、出卖人持有储物间买卖(预售)合同,并确认其已付清全部购买款项;
B、出卖人持有储物间使用合同(协议)。
该储物间已实际交付出卖人使用,并已在物业管理处登记。
(三)买受人已实际查看该储物间,并查验了出卖人提交的储物间买卖(预售)合同、付款票据/储物间使用合同(协议)及身份证件等资料,双方均已知晓本次交易所存在的风险,自愿达成本次交易。
(四)该储物间仅作为存储使用,若买受人变更为其它用途,其相关手续及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 使用期限
出卖人同意将该储物间使用权转让给买受人,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储物间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日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储物间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买受人享有的该储物间使用年限登记事宜按国家法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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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成交价款
出卖人承诺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之内,将该储物间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买受人,出卖人不再收取有关该储物间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交付期限
(一)出卖人应于 (日期或条件)将该储物间交付买受人。该储物间的风险及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该储物间的使用费、管理费等),在该储物间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由买受人承担。
(二)出卖人应于
(日期或条件)配合买受人到相关部门(如物业等)办理该储物间的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该储物间所需的过户、更名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如因政策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该储物间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但需出卖人自行办理的,则出卖人应于取得该储物间不动产权证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买受人办理该储物间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保证对该储物间享有合法使用权,并保证有权对外转让该储物间,且该储物间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出卖人保证其他共同使用人或其配偶(如有)均知晓并认可本次交易行为,且该储物间不存在租赁纠纷和任何优先购买权;出卖人、买受人之代理人均承诺已获得真实有效合法授权,代表本人真实意愿签署相关文件。
若本次交易所签订的协议或文件,因上述情况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则违反承诺一方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1%作为赔偿金。
本条属于独立条款,在本合同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可依据本条款追究承诺方的赔偿责任。
(二)买受人确认如下:不得擅自改变该储物间的用途,或利用该空间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物体;不做其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履约未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含),则守约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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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0.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房屋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三)若就该储物间依附房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被解除,则本协议随之解除,买卖双方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就该储物间交易事宜不再单独追究责任。
(四)若《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交易流程延期履行的,守约方有权选择将储物间交付手续相应顺延,买卖双方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就该储物间交易事宜不再单独追究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柒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以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居间方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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