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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发(作者:)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

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

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

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

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

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

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

,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

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

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

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

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

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

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

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

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

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

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

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

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

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应控制粉尘、污染

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坏

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

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

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

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

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

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

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

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

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 施工

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

采取保护措施。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

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

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

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

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

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

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

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

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

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

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

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

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

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

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

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

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

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

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

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

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

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

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

线应穿金属管或B1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

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

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

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

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

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

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侵

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

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

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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