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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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奉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东环路8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德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云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
南区高坎街道兴隆村38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光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华,*,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
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奉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泰公司)与被
告辽宁省云链铝业有限公司(云链铝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仁及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被告
云链铝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奉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
年12月23日签订的奉泰一楼大堂**浴区的所有铝制品和生态木
制作与安装协议;2、被告云链铝业返还工程款80000元;3、被
告云链铝业给付违约金220000×2%×4日(2022年1月13日至
2022年1月17日)=17600元,自2022年1月18日起按每日
4400元支付至工程完工之日止;4、被告云链铝业支付因安装铝板
支出的脚手架装卸费4000元、搭卸架子的费用6000元、运费
1750元、架子租金330元,合计12080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3日,我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奉泰
一楼大堂**浴区的所有铝制品和生态木制作与安装协议,由被告
公司承建一楼**浴区的所有铝制品和生态木制作与安装,工期为
20日,即从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我公司
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公司并未按期完工,经我公司
多次催告,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进行施工。我公司将被告公司
诉至法院后,被告公司于2022年2月末再次进入场地继续施工,
于3月初离场。一楼配电室的门、一楼鞋吧门口、负二楼电视周
边生态门、一楼**浴白钢水波纹吊顶没有调平,这些活都是我们
自己找人施工的,共计支出工程款1400元,至今工程也未交工验
收。2022年3月3日,我公司又向原告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万
元。由于被告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我公司洗浴整体工程无法完
工,不能正常开业,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云链铝业辩解称,原告所述事实经过不属实。合同签订
的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原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合
同约定第一笔应付款项为8万元,支付日期应为2021年12月26
日,但经我们多次联系,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支付工程款5
万元;第二笔应付款项为11万元,支付日期应为铝板进场,但原
告于2021年12月27日实际仅支付9万元,尚欠2万元未付。因
原告拖欠工程款,该部分欠款为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然后我向原
告催要,原告拒绝支付,所以工人不干就走了。案涉工程原告共
支付我工程款14万元,关于原告的诉请:1、同意解除与原告签
订的奉泰一楼大堂**浴区的所有铝制品和生态木制作与安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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