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
情理法冲突
情理法的冲突-范愉
主讲人简介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日本国立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比拟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律师。
研究领域:法理学、法社会学、比拟法学、司法制度
、民事诉讼法及纠纷解决等。1996年以来出版个人专著及译著4部,在《中国社会
科学》等中外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
内容简介
人情、天理、国法看似迥异,实那么有其相同之处。我们大家都知道,情理法是在我
们一般的人理解是完全不同的社会标准。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我们大家经常会认为它们
之间是不相融的。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呢,大家经常会把依法治国与情理,甚至和像
道德等其他社会标准,往往看成是相互对立的东西。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确实经常看
到情理法的一些冲突。那么我今天的讲座确实是从情理法的这些冲突这些现象出发,但是
我的论题呢,是想讲明现在法治社会中,情理法实际上是可以协调的。我的观点是认为现
代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那么我们现在,应该主张立法、司法和行政
都以情理法的融合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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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分为三局部,一、情理法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讲法治,我们认为法治是一个我们直接追求的一个理想的境界,
也是我们认为一个社会治理的最正确方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然就会想到法律至上,
法律是高于其他的任何社会标准,如果其他的标准,比方说道德、情理跟法律发生冲突的
时候,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是优先的,它的地位无疑地是被大家认为是至上的。但是在现实
生活中,众多的法学家认为在案件判决中,情理占也应占有一定的地位。
二、我们现实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情理法的冲突。
我们一方面强调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严重得厉害,但是另一方面也成认这种
冲突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它的原因主要是有这么几点。
1、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法律,不是我们自己的外乡文化和传统中自然产生的,它主要
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于是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
2、我们现在法制改革的速度过快。
3、现在我们的诉讼程序和司法改革,也导致了法律和社会之间差距越发加大。
三、我们怎样才能到达情理法的协调。
在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中,都要注意尽量到达情理法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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